广西防城港8名A级传销“老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
中新网防城港9月17日电 (林芳羽) 8名A级传销“老总”面对法庭审判时当庭认罪认罚,承认“资本运作”并非国家项目,而是一种分钱模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最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前述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17日披露,“资本运作”组织的模式是五级三阶制,以发展下线和返利作为主要模式,当成员每发展一个下线,下线都要交69800元,该成员就会得到返利。当伞下人数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到28人以上,就可以上一个“平台”,成为A1“老总”。此时,达到该级别的“老总”便有资格获得一个“内部机密”,那就是“揭谎”——资本运作并非国家项目,而是一种分钱模式。当“老总”直接发展的成员也晋升成为A1老总后,其次月自动晋升为A2老总,A2老总则晋升为A3老总,依此类推,所谓的“出局获得1040万”系骗局,在成为A1老总后“揭谎”。“老总”以下级别是主任、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新人只要交纳69800元的“申购款”就能成为“业务主任”,再发展两个下线晋升业务经理。新人缴纳69800元,返还19000元给新人,新人的直接上线拿6051元,再上线拿7100元,再上线能拿1300元,A1老总拿10500元,A2老总拿10500元,A3老总拿10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在广西北海市通过他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他人的直接下线。李某在该传销体系中以“资本运作”为名发展人员,要求参与者交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229名下线人员。2014年后,被告人王某利、黄某燕、孙某民、王某程、李某胜、倪某娟均加入被告人李某的传销体系,均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均达到A级老总级别,在该传销体系中分别发展了95人、94人、68人、56人、44人、42人。2017年,被告人阎某通过黄某燕加入传销组织,在传销体系中系网管,起到管理、协调的作用,其下线人数为9人。
另查明,2020年1月,8名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李某、阎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款40万元、3万元;黄某燕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款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8名被告人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法院根据8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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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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