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工作”为幌子将他人骗入传销窝点致人坠亡 男子因非法拘禁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黄楚菲)以“介绍工作”为幌子,将他人骗入传销窝点,逼迫其交出身上财物,随后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天网恢恢,害人终害己,终将因为犯罪被法律限制自身自由。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王某裕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査明,2010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裕伙同李某校、王某柏、梁某松、黄某、杨某龙、徐某普、石某龙、裴某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沙县城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王某裕承租下沙县三处房屋做为传销窝点,2010年5月16日,被害人蒲某被以做装修工程为名骗至沙县,在被告人王某裕等人安排下,蒲某被安排到某处传销活动点看管,并限制外出。次日早晨,蒲某要求外出,被阻止并发生争执。当日10时许,蒲某乘众人不备,从传销活动点的窗户跳楼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裕自动到派出所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裕伙同他人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裕辩解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非吸收传销人员的手段,其并未参与非法拘禁他人,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裕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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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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