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中院对“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宣判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7日)依法对李勇、王秀莲等16名“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均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李勇、王秀莲有期徒刑各七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勇、王秀莲等16人先后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于2017年6月底至7月初陆续从福建省漳州市转移到广东省乐昌市发展传销业务。
该传销组织有固定的人员架构、运作模式和发展新人(指被骗到窝点的被害人,下同)流程,组织成员按照从低至高的顺序分别业务员至总管五个层级;以介绍工作、谈恋爱为名义将被告人诱骗至窝点,在窝点内采用恐吓、威胁、虐待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财物,逼问银行卡或手机密码,非法拘禁被害人,教唆或强迫被害人加入该组织。
2017年8月至9月,李勇、王秀莲等4名传销窝点主任安排多名团伙成员先后将被害人黄某、邓某、凌某、向某、陈某等人骗至传销窝点,对其搜身、抢走个人随身物品,登记被害人个人信息,恐吓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对邓某、向某强行灌水,至邓某腰部受伤;安排多个团伙成员对被害人进行轮流看管,并以“上课”和“谈话”方式给被害人洗脑,强迫被害人打电话必须开免提以让他人听见,监督被害人上厕所和洗澡,意图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
期间,团伙成员强拿黄某、向某银行卡取款,强迫被害人以2800元价格购买虚构的产品。向某、邓某在被迫支付2800元后被允许离开窝点;黄某、凌某、陈某等先后被公安民警解救。
法院认为,该传销组织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有明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有预谋地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属于犯罪集团。其中李勇、王秀莲等4人是犯罪集团的领导者、指挥者,依法应对其领导、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12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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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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