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以卖化妆品名义拉人入伙进行诈骗
今天(7月15日),记者获悉,最近扬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式”诈骗案,犯罪团伙以卖化妆品的名义招聘员工,但其实让他们从事诈骗活动,最终这伙人被依法判刑。
2021年,被告人吴某等人从内蒙古包头辗转至扬州,以“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名开展传销活动。在扬州期间,被告人吴某任总监,为传销团队的最高领导,与被告人李某、曹某共同指使其他团队成员拉人入伙,从事诈骗活动。

扬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长云介绍案情:“以化妆品需要招人为由,把相关人员招进来实施诈骗,这是一部分。还有另外一部分是之前相关的被害人,发现自己被骗后,需要弥补相关损失,也加入到这个公司从事相关的诈骗活动。”
之后,吴某等人向团队成员教授诈骗方法、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网友钱财,用于组织发展以及个人支出。 张长云说:“诈骗的方法主要以网络恋爱交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没有生活费、没钱吃饭、没钱看病、需要钱节日买礼物等理由总共骗取各被害人钱财6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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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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