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脉的诱饵骗局:高价进货可当原始股东,还有分红
摘要:时至今日,洪女士也“没有见到一分钱的分红,也没有拿到持股凭证。”
“天价内衣”被指涉嫌传销之际,另一位来自内蒙古的洪女士(化名)对记者称,自己可能陷入了南京中脉的骗局。
洪女士2014年在朋友的介绍下加盟中脉,先是与朋友共同投资82.8万元(各一半)购买了中脉产品,此后又单独投资了82.8万元,购买的产品主要包括床垫、枕头、空气净化器等中脉生态家系列产品。
据洪女士称:“当时的政策是个人业绩达到82.8万元就能拿到中脉公司的原始股,永久股东权。说已经落地了和准备落地的十几项产业,未来每年都会有你的分红,你就是股东之一。2015年还会有中脉子公司上市的名额。”
然而,时至今日,洪女士也“没有见到一分钱的分红,也没有拿到持股凭证。”
“一套生态家(床垫,枕头,被子,饮水机,空气净化器等)5万元,一般人消费不起,货卖不出去全砸手里了。原来承诺的分红、股票全部不兑现。好多人当时都是借钱、贷款投的资,最后都是卖房卖地。”洪女士说,在呼和浩特当地“有许多的受害者”。
另一位同样来自内蒙古的李先生(化名)也对《华夏时报》记者称:“2014年12月,第一次投资了82.8万元,然后过了也就不到3个月时间说有5年股票分红,就又投资了30万元。”但是直到如今,“股票没有看到,分红也没有看到。东西是给我们了,但说实话那东西真不值那个钱”。
“有地方集中起来闹过,也告过,但中脉总有法子解决掉。”洪女士还表示,有许多人目前仍保持沉默不语,“因为当时跟着中脉夸大其词的宣传已经卖出去一部分产品,怕人骂。现在人们手里还有积压产品需要出手,也得维护公司名誉”。
洪女士的此类遭遇并非只出现在内蒙古。
《华夏时报》记者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了解到,在湖南也曾发生过因中脉方面推销人员以分红、原始股等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事件。在湖南这起案件中,南京中脉与一名中脉推销人员均被列为被告。
裁判文书显示,湖南的刘某诉称,2014年经朋友邀请到重庆去玩,但到了重庆才知道是参加中脉万人大会。在会上其看到了中脉董事长周希俭及夫人、中脉七大总裁。周希俭和总裁们在会上介绍中脉是一家直销公司,所有产品都是专利产品,还有三家三甲医院临床认证,尤其对三高、糖尿病及各种心脑血管等疾病有显著疗效及预防作用。
在万人大会后,刘某被推销中脉产品的徐某邀请体验,并称购买数量达到三黄一蓝的量级还可以获得中脉道和公司旗下几十家公司分红及2万原始股票,成为中脉道和公司永久股东。
刘某称,2014年9月,其借钱与朋友出资人民币78.0884万元,原价购买了中脉产品。2015年10月,中脉公司又出台全额返还本金、免费使用产品政策,只要两个月连续购买一定数量中脉产品,就可分得中脉公司原始股票。于是刘某再次购买了17万多元的中脉产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承诺的分红和股票迟迟不见兑现。“我开始正视现实,相信自己被骗了。看到家里堆积的中脉产品,欲哭无泪。”刘某称。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南京中脉虽取得直销许可证,但涉嫌跨区域经营,跨许可范围销售。南京中脉、徐仙兰以购买产品的数量达到三黄一蓝的量级可以获得分红、股票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且原告刘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此后,刘某上诉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怀化中院查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为由已经就本案纠纷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且怀化市公安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也均认为本案纠纷未发现犯罪事实。怀化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以上事实的情况下,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并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明显不当。因此,原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2018年11月6日,怀化中院裁定指令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1月25日上午,《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南京中脉采访,前台工作人员记录了记者的联系方式,并称将会转达给相关部门,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复。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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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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