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教授:划清消费与投资的界限非常重要
——兼驳“消费资本化”理论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金融会议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又一个非常及时的立法行动。这个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不少亮点,如条例拟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信息,既是提示投资者要认识到投资的风险,也有利于进一步在法律法规上厘清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区别,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近十多年来,非法集资以及传销活动猖獗,是有目共睹的现象。在各种非法集资屡禁不绝的背后,有一个看似创新、实则荒谬的理论起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即所谓的消费资本化理论。因为,几乎所有的传销活动组织者和非法集资的组织者都在有意无意的模糊投资和消费的区别,他们宣称消费可以致富,或者买他们的东西既是消费也是投资机会等等,可以说这已经成了最具蛊惑效应的所谓理论了。所以,批驳所谓的消费资本论,划清投资和消费的界限,非常有意义的。
消费资本论声称消费资本化“是将消费向生产领域延伸。当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时,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应把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采购视同是对本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返给消费者。此时,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已不再是单纯的消费,他的消费行为同时变成了一种储蓄行为和参与企业生产的投资行为。于是消费者同时又是投资者,消费转化为资本。”按照这一理论,“过去,普通人没有进行资本增值和积累的平台,或者说平台非常稀少和狭窄。但是,通过消费资本化,只要进行消费,任何人都可以将消费转化为投资,将他的消费资本放到自己选择的企业平台上进行增值和积累。”
在这个基础上,“消费资本化”理论的提出者更把该理论标榜为穷人经济学,表现出一种危险的煽情色彩。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消费本来就很拮据,非要让他去做消费致富之梦,其结果不是买了一堆不需要的消费品,就是投资帮助了富人赚更多的钱。要知道,任何商机都不是免费的,所谓穷人经济学的提法只会鼓励缺乏经济知识的人做不切实际的梦想,混淆自己的行为,降低对风险的防范。消费的风险是花钱买到不适用的消费品,而投资的风险则是血本无归的可能。所谓的“消费资本化”理论让很多人以投资者的心理充当消费者,自我麻痹在梦想中,吃亏是必然的。
所谓的消费资本化理论的要害是根本混淆了消费与投资的本质区别,偷换了最基本的经济学概念。消费行为是人们利用消费品或服务满足自我需要的过程,投资则是人们利用资本谋利的行为。表面看,二者都是花钱的行为,但花钱只是这两个不同行为过程的开始,绝不是它们的全部。我们从“消费者在购买企业的商品之后,企业应把消费者的消费视同对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该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消费者”这句话中,就可以看到这种典型的悖理。在社会经济实践中,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使得消费产品已进入了社会再生产的终端,从货币形态上讲一个再生产过程已经结束,进入了另一个再生产过程。
当然,确实有些产品可能既具有消费品的性质,也具有投资品的性质,例如房屋。但当房屋的购买行为完成以后,究竟是消费行为还是投资行为,这已经是消费者自己的选择了,和销售企业无关。消费者可以在消费房屋一段时间以后把它卖掉,使之变为投资品,也可以在购买时就把它当成投资品,但那都是消费者的事情。对于销售企业而言,只是完成一笔交易。把这两种行为混为一谈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会形成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消费行为中,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买卖行为结束后,它们之间存续的也依然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对投资行为而言,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形成的则是资本关系,这是一种与服务和被服务关系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这样严肃的关系,“消费资本化”理论的说法竟然是“企业应把消费者的消费视同对企业的投资”,非常可笑和荒谬。
这个理论还混淆了企业对消费者服务的一些优惠与投资回报的区别。现在确实有很多企业在消费者的购买之后还会对消费者有一些优惠行为,例如有的企业为了培养忠诚客户,根据消费者的购买量给消费者一些返利,如航空公司对会员可以有免费机票的赠与等等,但那都是企业的促销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企业为获得更大规模消费的一种策略。如果把这种策略解释为消费行为的回报,甚至认为这种回报可以进一步向分配企业利润的方向发展,那无异于天方夜谭。因此,谁也不会看到一个消费者靠不断购买商品获得优惠而致富的。
其实,如果说消费是资本的话,那也是转为了销售者的资本。作为一个消费者购物,把货币交给卖方,这个货币对卖方来讲倒可以视为资本,而交出货币的一方根本不具有资本的性质。所谓“企业应把消费者的消费视同对企业的投资”,连一种道义上的呼唤都算不上,更不是什么理论。因此,那种期望以消费的方式来创富的人最终只能为别人创富,因为你的钱真正的资本价值是对别人而言的。
消费资本论这种模糊经济学概念,以所谓理论创新的名义大肆宣传,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商人拿来作为招牌,对一些缺少经济学常识的老百姓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加之近来随着互联网和社交电商的发展,商业模式在不断创新,有些人把商业模式的创新讲的五花八门,所谓的返本销售、返利销售、传销以及其他各种非法集资都常常用消费向投资转化来进行包装,欺骗了很多的民众的。有些媒体没有底线的为其宣传,使老百姓更加无法分辨。有的企业引诱消费者购买定价极不合理的商品大肆敛财,并从高额利润中拨出一小部分分给消费者,声称是其投资的回报,以引诱更多消费者上当,美其名曰消费资本化。相当多的消费者不明真相,抱着赢利的目的大量投资,结果造成金钱损失,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于“消费资本化”理论的危害性,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会看得很清楚,根本就是一个站不住脚的理论,也许正是这个原因,至今没有引起学术界的真正兴趣,正规的经济学家似乎不屑于搭理。然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该理论可能极具迷惑性,经济学常识不足的消费者对其难辨真伪。在这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第一,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致富梦想。“消费资本化”理论的要害在于混淆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消费就是消费,想利用消费致富,无异于做白日梦。只要有企业宣传消费可以致富的话,几乎可以肯定是有问题的。但这种混淆对梦想轻松致富的人具有非常大的诱惑,很容易丧失基本判断能力,加上不法企业的推波助澜,特别容易上当。所以,最重要的是不要有不切实际的发财梦想。
第二,对消费者来说,基本消费常识是最重要的。虽然现在接触到的商品丰富多了,购买渠道多了,促销花样多了,购物方式多了,但关于消费的基本含义和基本理论并没有什么变化。消费者只需学习商品知识和经济常识就足够了。如果真的难以辨别所谓新的消费理论,要向正规部门咨询,切勿道听途说。
第三,不要放弃基本的法制观念。投资是一种涉及诸多法律约束的行为,也是一种具有不确定风险的行为。那些鼓吹消费可以致富的企业已涉嫌违反有关法律。参与这样的活动,投入的资金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而且很可能违法。而且,不要相信有些企业提供的政府部门的认可和背书,通常那都是移花接木的说法。消费者应树立基本的法制观念,利用正规的渠道投资,绝不要有侥幸心理。
全世界应该发生的事情很多。企业以赢利为目的是天经地义的,倒是无缘无故的把钱分给消费者,好像真是不常发生的事情。
凡是打着中国梦、亮点经济、移民经济、三商法、消费返利、连锁经营、连锁销售、自愿连锁经营业、特许经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五口之家、民间互助理财、阳光兴边富民工程、321工程、新时代资本运作、中绿资本运作、网络营销、原始股、虚拟货币、解冻民族资产等旗号,或打着天津天狮、三生、隆力奇、蝶贝蕾、欧莱雅第六感、广东新珀莱、香港凯迪、香港乐康、新时代、香港美一美、香港金龙、广州冰之澳、广州胜梅、广州唯丽莎、广州馨姿妮、黑龙江佳地、圣源生物、深圳凯尔德、参美天赐康、北京日光、阿穆尔鲟鱼、法国落花侬、上海富勒,广州新柏兰、广州蝶贝蕾、广州诗雅、广州馨姿妮、广州姬配诗、上海丝嘉娜、上海安郎、广州雅杰琳、香港华信国际、法国水玲珑、香港绿之韵、广州依纯、香港新时空、广州巧迪、广州汉美、玩宝诗逸、香港苏泊莱、广州金娜宝、广州碧莹、西藏鹿茸、圣原健康、昆明阿穆尔鲟、香港三世缘、香港华信卡蒂维妮、真丽斯、上海雅诗、广州谭盛、广州金明星辉、可美爱丽、广州大和康、塞维娜、广州唯丽莎、上海卓丽、漳州格莱雅、广州天玺、天顔天奚、北京日光、哈尔滨伊达、中辉久宝、新龙泉多肽、香港肽行天下、法国洛华侬、广州洛伊美、广州爱敬、爱琪蓓蕾、德国蒙丽丹尔等公司名称,需让缴纳入门费2680、2800、2900、3200、3260、3800、3880、3900、3960、5900、33500、34000、40100、49800、50300、50600、50800、69800、85800、102800等,以四级三晋制、五级三阶制、三级八岗制、五星制、静态奖动态奖为计算返利制度的,均是传销行为!望大家提高警惕,请勿上当受骗!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若您身边有亲人朋友被困传销或深陷传销执迷不悟,请与我们联系!本网站工作人员有着多年的反传销经验,针对传销提供寻人找人、反洗脑劝说,专业解救传销受害者!反传销联盟 WWW.FCXLM.COM
反传销联盟友情提示:
-
2015-08-282024-09-132023-10-302022-09-272022-09-162022-02-222022-02-062022-01-182021-12-282021-12-282021-12-172021-12-172021-11-232021-10-072021-10-062021-08-122021-05-252021-04-272021-03-262021-03-14
反传销联盟 WWW.FCXLM.COM
-
- 2015-08-28
- 2015-05-07
- 2013-05-14
- 2025-04-29
- 2025-04-28
- 2025-04-24
- 2025-04-21
- 2025-04-21
- 2025-04-10
- 2025-04-10
-
- 2025-04-29
- 2025-04-28
- 2025-04-24
- 2025-04-21
- 2025-04-10
- 2025-04-10
- 2024-11-04
- 2024-11-02
- 2024-11-01
- 2024-10-29
- 2024-10-28
- 2024-10-26
-
- 2015-08-28
- 2018-03-21
- 2018-03-14
- 2018-03-11
- 2018-03-03
- 2017-07-10
- 2016-10-26
- 2016-06-14
- 2015-05-25
- 2011-07-12
-
- 2019-02-19
- 2018-05-10
- 2017-05-11
- 2016-05-12
- 2015-01-29
- 2014-12-30
- 2014-12-06
- 2014-05-15
- 2011-05-05
- 2010-03-06
-
- 2025-04-29
- 2025-04-28
- 2025-04-21
- 2025-04-10
- 2025-04-10
- 2024-12-18
- 2024-11-01
- 2024-10-28
- 2024-10-25
- 2024-09-29
- 2024-09-22
- 2024-09-09
-
- 2013-05-14
- 2017-08-16
- 2017-05-04
- 2014-12-30
- 2014-12-06
- 2014-05-08
- 2014-05-07
- 2011-05-05
- 20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