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知识问答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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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具有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组织要件;二是计酬要件。

 

2、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3、参加传销能否发财?

 

答:参加传销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原因在于,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动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4、传销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这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具体包括:“拉人头”式传销、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

 

5、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当前传销活动呈现出的形式和特点:

 

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

 

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

 

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

 

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

 

五是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6、当前传销组织瞄准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传销组织利用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悬殊、就业压力大、农业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等社会问题,把目标瞄向学生、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退伍军人等人群,以招工、投资可获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为诱饵,将其骗往异地参与传销。

 

7、当前传销组织惯用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

 

(2)传销组织打着“ 加盟连锁” 、“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对新加入者进行“洗脑”,宣扬对多数人而言不可实现的经营模式。

 

(5)电话邀约,善意“谎言”是其主要欺骗手段。如用某地承包有工程食堂、外地旅游等谎言进行欺骗。

 

8、如何识别传销?

 

答:当前,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人际网络营销”等旗号从事传销,识别传销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9、如何防范传销?

 

答:如果被骗到外地, 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证据确凿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如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外出打工,带好或记好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以便在急需时使用。

 

10、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11、举报传销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往宿地点,传销活动到的公司名称,其具体动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12、有关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作为《禁止传销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接到举报后,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对举报线索较具体的,要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同时,根据举报的情况,认真分析传销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及时掌握传销活动的新动向,以利科学决策,精确打击。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该条例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机关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该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即“领导、督促、协调、解决”。

 

14、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 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5、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哪些职责?

 

答: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一方面通过加强社区管理,增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监管力度,发现传销等违法活动,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执法机关取缔传销组织主窝点。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建设,对居民开展宣传,树立勤劳致富观念,揭露传销活动的欺诈本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形成良好的社区文化和氛围,不给传销以立足之地。

 

16、打击传销工作的重点和目标是哪些?

 

答:一是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

 

二是强化对利用互联网传销的监管和打击,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三是严防传销进校园。

 

四是加强房屋出租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是依法规范直销行为。

 

六是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

 

17、如何辨别哪些组织或公司是传销组织?

 

答: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关注打击传销的报道、执法机关发布的警示、新闻媒体的曝光或者登录执法机关的网站,了解和掌握违法组织和公司的情况。在发生疑问时,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向执法机关了解情况,防止上当受骗。

 

18、《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答:《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执法机关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条例》还规定了传销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此处,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条例》对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9、工商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时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

 

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院所;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查处职权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得到批准。实施查封、扣押或者查询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时,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21、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时主要依据哪些法律?其职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主要是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以及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某传销组织的传销集会活动中,依法查扣了数十万元现金和几台笔记本电脑;在对其传销窝点予以了取缔时,还查扣了出租屋中内的现金、银行卡、手机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可以对涉嫌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工商行政机关采取的上述措施完全符合法规的规定。

 

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得到书面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以上措施的,应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24、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单据,可以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的行为。

 

25、当事人擅自动用查扣财物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6、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组织者,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传销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

 

企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27、传销属于犯罪行为吗?

 

答: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即《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

 

28、什么是传销的组织者?传销组织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传销的组织者是负责组织、策划传销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组织。对传销组织者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

 

29、什么是传销骨干分子?传销骨干分子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传销的骨干分子是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在传销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对传销骨干分子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0、参加传销的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答:参加传销的人员是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执法机关对于一般参加人员,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以说服、教育、训诫为主,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31、禁止传销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禁止传销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执法机关既要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又要高度重视防范、教育工作的开展,防患于未然,将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传销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32、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自由的,如何处罚?

 

答:对于上述行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行查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什么是网上传销?

 

答: 网上传销是指主要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传销形式,如:“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基金”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就属于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将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4、网上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哪些?

 

答:网上传销的组织者通过建立传销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游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进行加入,通过网站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资金链”。传销组织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活动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等特点。

 

35、从事网上传销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只要有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的,就属于从事网上传销,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传销网站,由执法机关会同电信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关闭。

 

36、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人员住宿、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按照《禁止传销条例》条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7、出租屋主将闲置房屋出租后,被传销人员租用聚集、培训、出租屋主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出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出租屋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出租房屋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甲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8、为网上传销提供服务器服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为网上传销提供服务器服务属于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9、为传销活动设计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提供技术服务的组织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为传销活动设计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0、公务员参与传销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凡是参与传销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刑事追究。

 

对执法人员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1、教师、医生等具有社会身份人员参与传销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教师、医生等人员参加传销的,由工商、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教育、告诫,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组织策划传销的,由执法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拒绝、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的查处工作,拒绝、阻碍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甚至暴力围攻执法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对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4、《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是什么时间公布的,什么时候实施?

 

答:《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第444号公布,分别自2005年12月1日和11月1日起施行。

 

45、什么是直销?什么是直销企业?

 

答: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墓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的基本形式是通过人员进行销售,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销售。直销与电子商务、邮购等通过其它媒介介绍销售不同,与传销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方式不同。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目前,批准直销企业的机关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46、什么是直销员?

 

答: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依法招墓并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非直销企业招募的推销人员不是直销员。

 

47、直销员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企业的直销员,享有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或撤销合同,接受直销企业培训,在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和从中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进行退货和换货,依法申请使用保证金等权利。

 

48、为什么对直销活动实行从严监管?

 

答:由于直销方式,是由企业招募并培训的直销员个人在企业固定场所之外推销产品,而直销员的推销报酬,又是企业根据其推销的产品的数量为计算依据的,因此,直销员有可能在没有企业监督或者其他监管者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而采取商业欺诈手段,来更多地向消费者推销其产品;企业也容易为了私利,而鼓励其直销员使用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自己从中获取暴利而不承担今后服务的责任。另外,直销经营如果不加以规范,容易演变成传销活动。

 

49、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50、目前在我国直销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目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允许直销产品的范围是: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五类。同时规定,直销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和允许具体直销企业直销的产品名录,可以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查询,也可以直接登录直销企业网站查询。

 

51、我国对直销产品的限制有哪些?

 

答:直销企业能够用来直销的产品,首先是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该企业直销的产品,其次应是该企业生产或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即,直销企业不得采用直销方式销售未经批准的产品,直销企业不得直销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

 

52、我国对直销产品的价格有哪些规定?

 

答:直销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当符合以下关于价格

 

的规定:

 

(一)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

 

(二)直销产品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

 

(三)直销员在从事直销活动中,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直销产品价格。

 

53、了解直销企业的直销产品信息有哪些渠道?

 

答:消费者、直销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了解直销企业的直销产品信息。

 

(一)登录工商总局或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直销管理网站的“政府公布”栏目;(二)登录直销企业的信息披露网站;(三)到该企业的服务网点询问;(四)查阅该企业的宣传资料;(五)通过该企业的直销员介绍。

 

54、我国法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哪些人员为直销员?

 

答:鉴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七种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55、为什么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答:直销经营只是众多销售模式的一种,直销企业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比例有严格限制,直销员不可能短期迅速暴富,为防止直销活动宣传中产生欺骗、误导行为,《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56、为什么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加入的条件?

 

答:通过收取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变相收取费用,发展人员是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惯用的手段之一,因此,《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57、为什么要求直销企业必须与直销员签订合同?

 

答:当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后,要求双方必须签订推销合同,主要考虑:

 

(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保护双方,特别是直销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关系,确定直销员的合法地位;

 

(三)便于工商机关监督管理;

 

(四)便于群众区别合法与非法。

 

确定直销需要提醒的是,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绝大多数不与推销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未经批准的直销公司与推销员签订的合同往往不规范。

 

58、直销员可以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吗?

 

答: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59、直销企业在直销员培训和考试前,应当履行什么法定程序?

 

答:直销企业应当于直销培训或者举办考试活动举办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具体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60、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有哪些要求?

 

答:培训的对象应当包括直销企业拟招募的人员和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直销业务知识;培训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进行培训。

 

61、直销培训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法律的知识、市场营销专业的知识;(三)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四)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五)不是境外人员。

 

62、直销培训进行直销培训需要哪些条件?在哪里可以查到直销培训员名单?

 

答:直销培训员开展直销培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二)直销企业已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直销培训名单;(四)直销企业在本公司网站公布了直销培训员名单;(五)直销培训员只能根据本直销企业的安排从事培训,自己不得私自组织培训,也无权在其他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

 

直销培训员名单可以通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网站或者直销培训员所属直销企业网站查询。

 

63、直销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 直销员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64、直销培训中不得出现的情形是什么?

 

答:直销企业在组织直销培训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

 

(二)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不得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五)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65、我国法律对直销企业组织直销培训形式的禁止规定是什么?

 

答: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66、直销企业不得在哪些地区和场所开展直销员培训?

 

答:直销企业组织直销员培训不得在政府办公场所、军队住所、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私人住宅等场所进行。

 

67、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答: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8、如何判别直销培训与传销活动的培训?

 

答:直销培训与传销活动的培训有以下区别:

 

(一)培训内容:直销培训的内容是《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直销业务知识等。传销培训则打着“直销”、“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名义宣传快速发财致富,许诺能够获得高额回报,教授发展下线的方法。

 

(二)培训形式:直销企业将事先在公司网站公布培训的信息,直销培训客观宣传企业的情况和报酬制度;传销培训一般是暗中、私下进行,并伴随虚假宣传,欺骗加入人员,俗称“洗脑”。

 

(三)培训地点:直销培训选择在正规的培训场所;传销培训则往往在租住的民宅进行。

 

(四)授课人员:直销培训员是直销企业的正式职工,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以直销企业公布。直销培训员在培训期间将佩戴所属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传销培训的授课人员一般都从事销售活动,不出示或根本没有身份证明。

 

(五)培训对象:直销培训的对象是有条件限制的。传销培训的对象没有条件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培训。有的传销组织还控制参加人员的身份证件,派人监视参加人员的行动,控制其人身自由。

 

69、正规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有证书吗?

 

答:直销企业将向分别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直销员颁发《直销员证》,向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

 

70、哪些部门管理直销培训和考试活动?

 

答:直销企业应对直销员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负责对直销培训和直销员招募考试进行监管;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71、我国对直销员的考试、发证有哪些要求?

 

答: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直销员考试的组织者是直销企业,考试的对象是本企业准备招募的人员。考试合格后,直销企业将向直销员颁发本企业的《直销员证》。

 

72、我国法律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的报酬是如何规定的?

 

答:直销员计酬制度,是直销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与传销区别的关键,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当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直销员计酬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一)直销员报酬由直销企业支付,而不是由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中间环节支付;(二)向直销员支付报酬的时间为: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对直销员的报酬进行结算和支付;(三)计算直销员报酬的基数,是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即只能以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为计算报酬 的基数,报酬不得与其他直销员的销售业绩挂钩,直销员之间没有上下线经济关系,不得实行团队计酬;(四)发放报酬的项目,除明确的报酬以外,还包括企业发给直销员的佣金、奖金、各种奖励、其他经济利益等;(五)报酬总额,公司向直销员发放报酬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报酬基数(该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的30%。

 

73、直销计酬与传销的计酬有哪些区别?

 

答:直销活动的报酬计算与传销活动的报酬计算的区别有:

 

(一)直销企业的报酬计算方式是公开的,可以通过该企业网站查询、核实;传销组织的报酬计算方式是不公开的,是暗自运作的;

 

(二)直销以直销员个人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他任何人的销售业绩都不与自己的报酬挂钩;传销以“个人销售业绩+下线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中的下线,既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也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再发展的推销员。传销常用的报酬计算方式有,五级三阶制、双轨制、级差制+双轨制等;

 

(三)直销企业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获得报酬的前提,销售商品越多,获取的报酬越多;传销活动大多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提取报酬的依据,发展人员越多,获取的报酬越多,即“拉人头”传销;

 

(四)直销活动由直销企业向每个推销员支付报酬;传销活动多数由传销组织的中间层(销售团队的头目或骨干分子)向推销人员支付报酬;

 

(五)直销活动中,直销员的销售报酬总额不超过本人销售额的30%;在传销商品的活动中,传销组织允诺的报酬绝大多数超过30%,有的根本不限制报酬比例。

 

74、我国对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有什么规定?

 

答:直销员可以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直销企业可以开展直销的地区;

 

(二)该直销企业设立了管辖该地区直销活动的省级分支机构;

 

(三)该直销企业在该地区设立了符合要求的服务网点。直销员只能隶属于一个省级分支机构,可以在该省允许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进行销售,不得跨省从事直销活动。

 

75、直销员开展直销活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直销员开展直销活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直销员资格条件;

 

(二)经过直销企业培训,并通过招募直销员的考试;

 

(三)获得该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

 

(四)与该直销企业签订了推销合同。

 

76、直销员在销售时就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直销管理的有关规定,直销员在销售时应做到:

 

(一)向消费者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对于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在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在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遵守直销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77、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直销行为指什么?

 

答:包括直销企业申报材料、依法报备披露信息要真实;在直销员招募、培训及企业计酬宣传等活动中介绍要客观;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不能对消费者进行欺骗、误导。

 

78、直销员及直销培训员在什么情况下,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答:为加强社会监督,规范直销企业的行为和直销活动,维护消费者、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培训员证》。

 

79、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有哪些功能?

 

答:为保护消费者、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功能包括:

 

(一) 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的需要;(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退换货的需要;(三)提供企业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关于服务网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通过该直销企业的网站查询。

 

80、消费者应当如何退货、换货?直销员应当如何退货、换货?

 

答: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通过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消费者退换货时,要注意购买时间、是否开封、售货凭据、办理退换货的渠道等细节。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81、直销企业如何受理退货、换货?

 

答: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对于直销员符合退换货条件而提出退货、换货要求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82、不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或直销员能否提出退换货要求?

 

答:如果购买产品的时间超过30日,或者已将产品开封或未保留购买售货凭证的,消费者、直销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或合同约定,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提出退换货要求。

 

83、直销与拉人头式传销在退换货方面有何不同?

 

答:有无完备的退换货制度,是直销与拉人头式传销的重要区别之一。直销活动,有商品销售,有售货凭证、有退换货方式及退换货地点、联系人;拉人头式传销,多数无商品销售、无售货凭证、无退换货方式、无退换货地点及联系人,不允许退货。

 

84、在直销活动中,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应当由谁举证?

 

答: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直销员的利益,当购买双方发生退换货纠纷时,由销售方承担举证责任。

 

当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当直销企业直销员发生退换货纠纷时,由直销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办理退换货。

 

85、实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信息报报备和信息制度,是指直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将规定的内容、用规定的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以接受商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直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将规定的内容、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进行披露,以便于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直销企业应当保证报备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86、直销企业如何进行企业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备?

 

答:直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法定内容。

 

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

 

87、直销企业应当向社会披露哪些信息?直销企业向社会披露信息应当在何时以年报方式公布?

 

答:直销企业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合同人员名单;(二)直销企业及其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的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直销企业应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定信息内容。

 

88、直销企业应当向监管机关报备哪些信息?

 

答: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业务管理网站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①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②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向纳税情况;(四)直销培训员备案;(五)其它需要报备的内容。

 

89、企业披露的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在何时予以更新?

 

答:直销企业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后,如果内容发生变动,直销企业应当在信息内容发生变动后1个月内更新信息。90、对于同是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90、对于同是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答: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如果在监管直销市场中,发现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应当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直销企业在未经批准的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直销企业在未经批准的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有关许可、登记事项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予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有关许可、登记事项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予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94、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95、直销员以欺骗、误导手段推销产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直销员以欺骗、误导手段推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96、直销企业以欺骗、误导手段推销产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以欺骗、误导手段推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97、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98、推销人员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9、直销企业发布宣传直销员报酬内容的广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发布宣传直销员报酬内容的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00、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时,把要求直销员个人缴纳其他费用或者购买其商品作为聘用前提条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时,设置以缴纳其他费用或者必须购买其商品方可成为直销员的前提条件的,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01、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未与该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未与该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02、直销企业聘用未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为其直销产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聘用未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为其直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03、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包括

 

(一)在培训主体方面,聘用的直销培训员,在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开展培训;聘用境外人员从事培训;未按照资格条件聘用直销培训人员。

 

(二)在培训场所方面,培训场地不按照规定设置;未保障培训秩序和场所安全。

 

(三)在培训内容方面,存在国家禁止讲授的内容。

 

(四)在培训程序方面,培训和考试前,不履行法定公布程序;不履行资料保存义务;未依法备案其直销培训或考试情况;培训形式违法;培训、考试收取费用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104、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直销员未按照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产品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直销企业不予建立、实行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直销企业不予建立、实行换货和退货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07、直销企业不按照规定给付直销员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直销企业不按照规定给付直销员报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08、直销企业有关直销产品的相关材料,与其对社会披露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直销企业有关直销产品的相关材料,与其对社会披露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109、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直销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110、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发生变动时,未按照规时限更新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发生变动时,未按照规定时限更新资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2014年4月21日 22:25

  凡是打着中国梦、亮点经济、移民经济、三商法、消费返利、连锁经营、连锁销售、自愿连锁经营业、特许经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五口之家、民间互助理财、阳光兴边富民工程、321工程、新时代资本运作、中绿资本运作、网络营销、原始股、虚拟货币、解冻民族资产等旗号,或打着天津天狮、三生、隆力奇、蝶贝蕾、欧莱雅第六感、广东新珀莱、香港凯迪、香港乐康、新时代、香港美一美、香港金龙、广州冰之澳、广州胜梅、广州唯丽莎、广州馨姿妮、黑龙江佳地、圣源生物、深圳凯尔德、参美天赐康、北京日光、阿穆尔鲟鱼、法国落花侬、上海富勒,广州新柏兰、广州蝶贝蕾、广州诗雅、广州馨姿妮、广州姬配诗、上海丝嘉娜、上海安郎、广州雅杰琳、香港华信国际、法国水玲珑、香港绿之韵、广州依纯、香港新时空、广州巧迪、广州汉美、玩宝诗逸、香港苏泊莱、广州金娜宝、广州碧莹、西藏鹿茸、圣原健康、昆明阿穆尔鲟、香港三世缘、香港华信卡蒂维妮、真丽斯、上海雅诗、广州谭盛、广州金明星辉、可美爱丽、广州大和康、塞维娜、广州唯丽莎、上海卓丽、漳州格莱雅、广州天玺、天顔天奚、北京日光、哈尔滨伊达、中辉久宝、新龙泉多肽、香港肽行天下、法国洛华侬、广州洛伊美、广州爱敬、爱琪蓓蕾、德国蒙丽丹尔等公司名称,需让缴纳入门费2680、2800、2900、3200、3260、3800、3880、3900、3960、5900、33500、34000、40100、49800、50300、50600、50800、69800、85800、102800等,以四级三晋制、五级三阶制、三级八岗制、五星制、静态奖动态奖为计算返利制度的,均是传销行为!望大家提高警惕,请勿上当受骗!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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