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 广西南宁一屋主被罚5.4万元
房子租给传销人员 屋主被罚5.4万元
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出租房屋时要核实租户身份并及时备案。
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五象大道某小区一业主被罚没5.4万元。10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南宁市工商局)对外通报该起案例,并提醒屋主和房屋中介机构,在出租房屋时,要核实租户身份信息,并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为涉传人员提供住房罚款5.4万元
去年10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嫌传销的专案进行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在对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涉传人员闫某、王某某在该房屋内从事传销活动。
警方当场对闫某、王某某实施抓捕。现场查扣内有教案本和人员账户信息的涉传资料一批、银行卡数张、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根据现场查获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该房屋为闫某向房屋产权人黄某某租赁。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闫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查,房屋产权人黄某某为了赚取租金,长期将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出租给闫某,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房屋租赁期间,黄某某共获得租金2.7万元。
本案中,黄某某将房屋长期出租给传销人员,属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行为。今年4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出租屋业主黄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5.4万元的处罚决定。
出租屋涉传中介屋主都需担责
记者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6月底开始,南宁市加大了对涉传出租的整治力度。市场监管部门严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传销行动,对公安机关确认的涉传出租屋,将予以全部立案调查。
对不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涉传出租屋主,市场监管部门会将情况抄送打传专业队,对涉传出租屋实施暂停供水、供电、供气措施,并从严从重处罚。此外,对二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出租屋业主,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也将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竞价科科长金涛介绍,在以往查处中发现,部分出租屋是通过中介出租的,屋主全权委托中介方,由中介与承租方沟通,将房屋出租。针对这一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房屋中介的监督管理,联合住建等相关部门,对通过中介手段出租的涉传出租屋严密调查摸底,在调查取证为涉传出租屋后,予以严厉处罚。
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及时报备
对此,金涛提醒,屋主、中介在租赁房屋时,应对租户进行初步审查。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可邀请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走访。此外,业主在出租房屋后,也应对承租人进行不定期走访,了解是否有涉嫌传销的相应行为。
在南宁市严厉打击传销的通告中,对租赁报备有明确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房屋屋主则是在签订租赁合同3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报备。
公众一旦发现传销行为,应向传销行为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应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时,尽可能多地提供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方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打击传销行为。
■相关法规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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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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