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反传销:宜春袁州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传销案 92名传销人员获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陆某等92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陆某等14名被告人九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78名被告人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始,陆某、黄某、李某、周某、蔡某等人,先后加入湖南省长沙市的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非法传销组织分支,积极在长沙地区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018年8月,该分支全体人员迁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继续开展非法传销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沈某(另案处理)、陆某、黄某、李某为首要分子、其他11人为骨干成员、剩余78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了达到发展成员、聚敛钱财的目的,通过看管、出门跟随、反锁房门等方法,对先后不同时间来到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2011年至2013年间,该传销组织打着“天津天狮”的名义,以男女交友、介绍工作等为由,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组织窝点,再实施非法拘禁,尔后通过上课洗脑等方式,让他人以2800元/套的价格购买“产品”(实际没有获得产品实物),加入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共分为五个层级进行管理,组织严密,发展迅速,在位于袁州城区的十余处窝点内,经常不定期开会讨论传销组织的具体事宜。在传销窝点内,被告人各司其职进行传销活动,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并先后非法拘禁了10名被害人,其中最长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左右。
2018年12月11日,上述传销组织在袁州区某酒店召开晋升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有89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7日,陆某在广西南宁市一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月7日,黄某主动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古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陆某处扣押现金477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及Jeep汽车一辆;从李某处扣押现金900元、银行卡六张及手机二部。被告人李某萍退赃款127235元、被告人黄某退赃款5000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等14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达3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以数罪并罚。其余78名被告人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陆某、李某、黄某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仍然接受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
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陆某等36人非法拘禁次数达二次以上,酌情从重处罚。李某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有二被告人已退赃127235元和5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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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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