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代言“大师”培训?别被“精神传销”洗脑了!
近日,女艺人伊能静因在网上卖课,被中国反邪教和中国警方在线“点名”,有反邪教人士称其或涉嫌“精神传销”。相比权健、酸碱平等售卖实物产品的传销而言,“精神传销”更具伪装性,形式更隐蔽,查处也更困难……
网上卖课被指“精神传销”
日前,“伊能静网上卖课”上了微博热搜榜。伊能静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中称,她十年前去印度遇见了“大师”,称那段旅程令自己“能与世界和解,敢诚实坦然”。十年后“大师”来到中国授课,伊能静进而推销起其课程,并在宣传单上印上了她的照片和签名。

据课程报名联系人称,该课程从印度引进,3天收费10800元人民币。
伊能静微博发出后,有网友质疑这是洗脑传销,@中国反邪教、@中国警方在线也发出提醒。有反邪教专业人士称推销“印度大师”的课程,可能涉及“精神传销”。

什么是“精神传销”?
“精神传销”在发源地美国被称为“集体觉醒训练”或“LGAT课程”,是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企业拓展课程、东方玄学风与心理干预技巧的混合衍生物。

近年来,打着“心灵培训””领导力培训”“灵修”等旗号的企业培训项目时有出现。这些“培训”采取心理暗示、催眠洗脑等方式对学员进行精神控制,进而要求学员拉更多新人进来,以此达到敛财目的,很多上过当的人将其定性为“精神传销”。

“精神传销”有哪些危害?
“精神传销”课程往往被包装得很“美好”,很多学员不惜套刷信用卡、变卖房产参加课程,换来的却是三观尽毁、丧失底线、性情大变、家庭破裂、甚至公司破产……
媒体报道,有的“灵修”机构,打着帮人灵性成长的招牌开办涉嫌淫秽的课程,“有人上课后抛妻弃子”,甚至有“换妻行为”。
还有的“精神传销”披上了传统文化的外衣,化身成“女德班”等形式出现。

从大局上看,这些“精神传销”课程内容大多经过精心设计,鼓吹极端唯心主义和个人主义,破坏主流意识形态。特别是还有一些机构有境外势力背景,容易被操纵利用。
从经济上看,这类课程每人收费动辄上万元,高端课程甚至以十万计,再加上要求学员以“感召”等名义拉人头、发展下线,在社交圈中呈病毒式扩散,既会造成上当者巨额经济损失,还会让机构聚拢巨额财产,影响经济稳定。
从社会危害看,此类课程往往通过心理技巧破坏人们正常认知,通过“死亡体验”、“异性死党”等方式摧毁人们底线,使受害者思想偏激、行为偏执,并产生抑郁、焦虑等严重心理问题,往往会造成家庭不和甚至破裂,影响社会稳定。

“精神传销”更难查处
媒体曾报道一种称为“教练技术”的精神传销项目,有上当者表示报警后,警方到培训地点后,只是查了一下公司的营业执照,证照齐全的情况下并不能取缔,造成的社会危害也难以取证。很多学员投诉无门,到相关部门反映,也无人回应。
光明日报指出,类似的“精神培训”在人人喊打中照样花样百出,风生水起,监管难辞其咎。即使被曝光被打击,仍隔一段时间“换汤不换药”地重出江湖,何也?就是因为法律不健全、监管无力度造成的。
媒体一针见血地指出,“精神传销”屡有市场表明,一些人的腰包鼓起来之后,精神上可能感到空虚迷茫,急切地想通过培训“引领人生”。相关部门应针对这种精神需求,尝试扶持一些优秀、具有正能量、能真正帮助到大家的心理教育培训机构,避免误入歧途。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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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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