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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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兴起,传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传销也借此不断翻新花样、变异升级,不仅给广大参与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这些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传销都具有什么特征?给执法部门带来哪些新的挑战?面对传销的不断变异升级,监管部门、普通公众又该如何应对?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学者、执法者和读者一道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本期嘉宾

  武长海(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张俊杰(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史洪举(河南省南阳市基层法院法官)

  许泽玮(北京市人大代表)

  江德斌(浙江省台州市市民)

  提升监管质效 切实打击新型网络传销

  □ 武长海

  近些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进步,催生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传统的传销方式也开始快速“互联网+”了。尤其是2013年以来网络传销发展极为迅速,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我们称之为新型网络传销。其充分利用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的快速普及现状,大多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要么打着“电子商务”“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的旗号,要么以创业、投资、“慈善救助”“消费养老”为由头,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例如传销组织者只要建一个微信或QQ群即可组织传销,参与者通过手机移动端就可以时刻参与,非常便捷。根据新型网络传销具有的这种“轻”“快”“隐”等特点,我们称之为微传销。目前,我国90%以上的传销为微传销。由于微传销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特点,参与微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难以统计,但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元,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超传统传销。

  总体而言,这种新型网络传销都不具备合法资质,大部分微传销平台和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合法资质,系非法机构;其推广网站未经核准备案或由境外直接接入,且网址频繁更换,风险巨大。同时,由于其寄生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迷惑性、利诱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且传销参与者素质高,年轻人尤其深受其害,影响面广。

  从最近几年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来看,新型网络传销极易引发金融风险,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滋生了大量境内外犯罪活动。同时,这种新型网络传销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参与群众多,容易被洗脑深陷其中,一旦上当受骗,利益受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新型网络传销之所以在我国不时出现,首先在于目前我国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现有法律难以发挥作用。比如近两年来,我国多个省份出现了金融传销案件,以“金融互助”类案件为例,其作为典型的金融传销行为难以制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关于规制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滋长和蔓延。金融传销涉及金额巨大,影响金融秩序,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由于目前没有金融传销罪名,只能按普通传销定罪量刑。

  其次,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投资者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教育欠缺,易出现认知偏差,急功近利。

  第三,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侧重机构监管而非功能监管,政府对微传销行为认识不足,加之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等。

  应对新型网络传销,笔者认为,既要积极预防,防患于未然,也要从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下功夫,具体对策如下:一是各类社交平台要加大投入和技术研发,对传销行为实施全天候网络巡查,运用大数据优势进行技术分析和甄别,加强自我审查和自我管控力度。

  二是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同监管。由于微传销涉案复杂,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以及对微传销认识不足导致监管空白。从近期看,应当运用监管机构协同监管机制,打破行业壁垒,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主体作用,着力消除信息不对称,严格行为监管,加强对微传销行为的惩治。从长期看,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针对金融监管真空或重叠地带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三是完善防治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弥补微传销行为的法律与监管空白,厘清人们对微传销行为的模糊认识;完善防治微传销行为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

  四是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方法,建立实时动态监测体系,实现监管的“互联网+”,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否则,再好的监管制度也会有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

  监管执法升级刻不容缓

  □ 张俊杰

  细究起来,网络传销案件查办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在目前的执法中,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定以及执法理念已很难对没有地域限制、覆盖面广的传销组织进行有效打击。网络传销的涉案人员一般都较为分散,骨干分子也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执法部门查处时,一般只能对当地的或者被控制的头目进行处理,而对其他传销团伙骨干无能为力。

  第二,网络传销人员一般在各类社交平台上活动,不少执法人员无法查证网站信息及会员身份,固定电子证据的能力不到位;查处时,由于参与传销人员分布广泛,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需要跨区域进行,这也加大了调查难度。

  第三,对传销组织的网站网页内容进行固定,对当事人账户予以冻结,需要公安、工商、电信、金融等部门联动,否则无法确保案件的顺利定性、查结。

  第四,很多网络传销往往打着“远程教育”“新型电商”“网络家庭教育”等旗号,门槛低、迷惑性强、诱惑力大,普通百姓不易识别,监管部门认清其本质也需要一个过程。

  要有效打击网络传销,首先要建立完善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区域性联防联控机制,构筑一套集市场预警、数据分析和风险监测、用户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反非法集资、反网络传销的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打击网络传销的力度。同时,完善线上监测、线下取证、快速反应的传销处置制度,发挥大数据屏蔽、追溯、查处等技术手段,真正做到抓早打小,防止传销组织做大成势。

  其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舆情监控和风险预警提示,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公众普及新型网络传销的特征及社会危害,让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同时,打击传销专业执法队伍也要加快知识更新、提升查办技能,确保监管无死角。

  认清本质避免误入陷阱

  □ 史洪举

  一般来说,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即构成传销,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实践中,只要发展的下线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将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或者直接、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传销组织的头目等直接责任人或“领导”需承担刑事责任,积极参与拉人头,吸收会员的,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都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譬如,有些人在传销组织中仅属于普通员工,但是其只要发展的下线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的,也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且不管其是否从中获利,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可以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传销活动花样翻新、打着各种旗号诱骗法律知识欠缺、反诈骗能力不足者参与其中。人们还应擦亮眼睛,不被那些打着擦边球从事不法行为的不法者利用,在成为被害者的同时也沦为害人者。现实中,不少企业开发的App会做一些所谓的推广活动,用户分享的越多,拉取的新用户越多,其获取的积分或奖励就越多。关键是,应识别该App是否采取拉人头返利方式进行推广,以及是否要求新用户支付一定的门槛费用或向新用户吸收资金。如果是后者,理当远离为好。作为企业,也应以此为参照,合规经营,不踩踏红线。

  守法经营是原则和底线

  □ 许泽玮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但无论何时,守法经营都是企业时刻应坚守的底线和原则,这也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

  企业要存续发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生存和盈利问题,所以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不能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干传销诈骗的勾当。眼前利益是导致违法的最大诱惑,如果一个企业缺乏守法理念和战略眼光,在经营中沉迷于传销,虽然可能在短时期内获取一定收益,但从长期看,则是一种自我毁灭。因为一旦违法经营,违规操作,无论形式和手段多么新奇亮眼,最终只会走向穷途末路,甚至身陷囹圄。对此,企业经营者尤其是创业者要有清醒认知。

  首先,要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习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强化全员合法合规意识。

  其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合规经营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充分认识到合法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并将其融入到企业发展战略和运营目标中,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商业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等方面。

  第三,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竞争是企业高效运转的前提,要时刻对自身经营活动自查自纠,依法从严治企,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为代价,获取短期非法利益。

  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就要出轨。欺诈只能满足眼前,守法才能繁荣长久。

  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 江德斌

  很多看似高大上的商业推广模式,往往是换汤不换药的老一套,只是用了一些新概念、伪科学重新做了包装。这类骗局在最初就有人质疑其涉嫌非法传销,并对其商业模式进行剖析,提醒网友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故事,以免被其诱骗坠入陷阱。可还是有诸多用户经不起利益诱惑,甚至有部分人称知道是传销骗局,但只要自己跑得快,赚第一拨钱出来就行了。然而,在雪崩的时候,谁都跑不掉。当初想“割韭菜”的用户,最终还是在利益的诱惑下难以自拔,越陷越深,以至于把自己变成了“韭菜”,沦为被平台收割的对象。

  很多涉嫌传销类的平台在被立案调查前,其实就已出现崩盘迹象:“接盘侠”越来越难拉、当初承诺的利益越来越难兑现、退出时会被设置诸多障碍……雪球已经无法再滚下去了,立案调查往往只是压垮其最后一根稻草。只是在骗局揭开后,很多人仍然执迷不悟,以为只是运气不好。

  对于这些传销骗局,政府不仅要严加打击,也要向民众普及正确的理财观念,引导其走正途投资,不可相信“天上掉馅饼”的故事,摒弃一夜暴富的浮躁心态,用理性客观的态度去面对投资机会,以避免落入骗局。

  相关链接

  近日,“趣步”App因涉嫌传销、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被长沙市工商部门立案调查。据报道,其主打的营销项目为“走路就能赚钱”,目前注册用户超过7500万人。

  2018年4月,警方查处了“大唐币”网络传销案,共冻结了42个涉案账户,涉案金额高达8600余万元。这也是全国首例打着“区块链”概念的特大网络传销案。

  2017年7月,“善心汇”传销案被警方查处,“善心汇”曾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口号。后“善心汇”多名负责人被法院判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9年10月23日 10:20

  凡是打着中国梦、亮点经济、移民经济、三商法、消费返利、连锁经营、连锁销售、自愿连锁经营业、特许经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五口之家、民间互助理财、阳光兴边富民工程、321工程、新时代资本运作、中绿资本运作、网络营销、原始股、虚拟货币、解冻民族资产等旗号,或打着天津天狮、三生、隆力奇、蝶贝蕾、欧莱雅第六感、广东新珀莱、香港凯迪、香港乐康、新时代、香港美一美、香港金龙、广州冰之澳、广州胜梅、广州唯丽莎、广州馨姿妮、黑龙江佳地、圣源生物、深圳凯尔德、参美天赐康、北京日光、阿穆尔鲟鱼、法国落花侬、上海富勒,广州新柏兰、广州蝶贝蕾、广州诗雅、广州馨姿妮、广州姬配诗、上海丝嘉娜、上海安郎、广州雅杰琳、香港华信国际、法国水玲珑、香港绿之韵、广州依纯、香港新时空、广州巧迪、广州汉美、玩宝诗逸、香港苏泊莱、广州金娜宝、广州碧莹、西藏鹿茸、圣原健康、昆明阿穆尔鲟、香港三世缘、香港华信卡蒂维妮、真丽斯、上海雅诗、广州谭盛、广州金明星辉、可美爱丽、广州大和康、塞维娜、广州唯丽莎、上海卓丽、漳州格莱雅、广州天玺、天顔天奚、北京日光、哈尔滨伊达、中辉久宝、新龙泉多肽、香港肽行天下、法国洛华侬、广州洛伊美、广州爱敬、爱琪蓓蕾、德国蒙丽丹尔等公司名称,需让缴纳入门费2680、2800、2900、3200、3260、3800、3880、3900、3960、5900、33500、34000、40100、49800、50300、50600、50800、69800、85800、102800等,以四级三晋制、五级三阶制、三级八岗制、五星制、静态奖动态奖为计算返利制度的,均是传销行为!望大家提高警惕,请勿上当受骗!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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