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审宣判两起恶势力传销案 9人获刑 最高判15年
11月22日下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崔少薄等7人、李晓东等2人传销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2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崔少薄等7人传销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崔少薄、马彪、彭召、范羊娃、房洪涛、钱树东、杨涛先后被骗加入一个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自上而下设置总管、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管家、老板、帅哥和美女等层级,通过“洗脑”对组织成员进行精神控制,通过非法拘禁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身体控制。该组织让成员以谈恋爱等名义将被害人诱骗至非法传销窝点,在窝点内对其实施殴打、恐吓、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组织严密、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多个层级、成员众多的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
2017年3、4月份,崔少薄担任该传销组织中的小主任, 2018年8月9日担任该传销组织中的大主任,负责管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的传销窝点。马彪担任该传销组织中的小主任,彭召任管家,范羊娃任副管家,房洪涛、钱树东、杨涛以老板的身份与彭召、范羊娃一起协助崔少薄、马彪等人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临时租赁的出租屋作为传销窝点,对被骗入传销窝点的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威胁、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少薄等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崔少薄、马彪、彭召、范羊娃、房洪涛、钱树东、杨涛13年至2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李晓东等2人传销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晓东、郝明明先后被骗加入一个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的传销组织。2017年11月份左右,李晓东担任该传销组织的大主任,指使其任命的郝明明、王建红(已判决)、崔少薄(另案处理)、刘洋(化名)、林峰(化名)等小主任在洛阳市西工区以各自临时租赁的出租屋作为传销窝点,对被骗入窝点的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威胁、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东、郝明明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晓东、郝明明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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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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