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公安分局捣毁62个传销窝点抓获240余名传销人员
中国江苏网讯 为加大年终岁末社会治安整治力度,着力解决传销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传销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六合公安分局在去年10月23日成功组织“零点行动”的基础上,今年12月17日凌晨4点,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领导下,再次集结600余名警力,分5大组62个小组在雄州、龙池主城区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清理行动,共捣毁传销窝点62个,抓获传销人员240余名,其中“总管”及以上人员32人,现场查扣手机、移动硬盘、银行卡、笔记本、支付宝支付码、传销资料等涉案物品一批。
警察在社区摸排数月 发现5个大传销“家庭”
据了解,今年以来,六合公安分局按照网格化治理和大排查大整治要求,持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年”建设,深化社区警务改革,全局77名社区民警沉在社区,加强传销等各类安全稳定信息摸排,取得一批重要线索。分局经过数月的深入开展线索综合梳理、合成研判,逐步明确了盘踞在雄州龙池主城区的5个大传销“家庭”,利用交纳一定数额的入门费加入“连锁经营”最终可盈利1040万元为诱饵,在亲友关系中发展下线。
600警力集中行动
抓获传销人员240余名
12月13日,六合公安分局召开全局专题行动部署会,制定集中行动方案,从全局33家单位抽调600名警力,部署开展2019年度打击传销集中清理行动。
“抓捕行动开始!”12月17日凌晨4时,副区长、六合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吕丹下达作战命令,抓捕力量同步出击,对潜藏于雄州龙池主城区的62个窝点逐个精准定点清理,指挥部及各行动小组保持联系、密切配合,一举抓获传销人员240余名。
此次抓获的人员中,大总管级别有32人,而被骗的人员大多数是家人、亲戚、朋友。“里面的人是我妈妈,我也是被亲戚骗进来的,还交了3000多块钱,我拉不到人,就把我妈从贵州老家也骗了出来。”在龙池街道某小区内,抓捕组第5小组查获了5名传销人员,其中四人是两对母子,先后被亲友骗入其中。民警在他们的随身包里搜查出一些传销的资料,包括先后骗入了哪些人员信息、心理变化、如何一步步对他们洗脑都一目了然。在现场,记者还发现,他们打印了支付宝收款码,为的就是方便收取每一个被骗进来人员的入会费。
年轻宝妈做传销
带着襁褓中的婴儿
记者注意到,抓获的人员中有两位年轻宝妈带着还在襁褓中的婴儿。与她们对话中得知,她们也是被家人骗了进来,“当时被告知带着孩子和丈夫一起生活,不会影响夫妻感情,而且挣钱多还快,也不辛苦。”其中一位宝妈张某无奈地说,“没想到竟然被自己的丈夫骗进了‘鼠窝’”。
抓捕行动结束,待天亮后,六合公安分局使用6辆集中押运车,将240余名涉传人员公开带离。六合公安分局副局长吴荣军说:“公开带离、公开抓捕、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在行动’,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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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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