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警方功破获一起打着“区块链”幌子疯狂吸金3.2亿的传销案
近期,经过我市公安机关历时3年多的缜密侦查,成功摧毁一个打着“区块链”“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数字中国”等“高大上”幌子的特大非法传销犯罪团伙,抓获卢某等11名参与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犯罪嫌疑人,查获吸纳会员入会金额达3.2亿元。
2016年3月,海州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卢某等人以“互联网+”为幌子发展会员缴纳会费、以虚拟积分兑换现金等方式,在我市利用互联网搞变相非法传销。
民警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侦查发现,这家注册地在北京的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传推介的项目却都是购物送积分,投资人都是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大肆发展下线会员。这家公司为了发展更多的下线会员,还通过设置各类奖项,按照会员级别、管理层级别,按个人吸纳会费的业绩发放对应的奖金。
因公司给会员投资的“回报”丰厚,短短6个月时间即吸纳了万余名会员,会员层级达30多个,涉及全国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会员交纳的会费总金额高达3.2亿元。随着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这个“神秘公司”和其背后的主要操盘手卢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经查,1977年出生的卢某中专毕业后,在寻求发财梦的道路上误入歧途,2015年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获缓刑。在此期间,他却不思悔改,仍痴迷于不劳而获,梦想一夜暴富。最后卢某把心思动在了借助互联网从事非法传销上。
在这期间,卢某等人以根本不存在的智能化养老、旅游地产、能源矿产等领域的合作项目,通过编造“区块链”“数字货币时代”“新一轮技术革命”等看似“高大上”的名头,在全国各地举办宣传推介活动骗取投资者信任。卢某等人通过网络媒介,搭建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然后通过背后操纵价格变动等形式,制造了公司经营业绩一路向好的假象。线下则通过组织人员到全国各地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年会、专家辅导等方式扩大公司规模。同时,再利用微信、微博等手机客户端进行虚假宣传。
经过前期侦查,警方基本掌握了这家公司的经营套路、涉及人员及来往帐目等情况,随后组织精干警力赴全国各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专案民警仔细摸排,筛选整理出数千条会员转账投资信息、10905个GGP会员账号,收集会员涉案信息数十万条。
涉案公司收支款项均来自会员投资和操纵积分价格,股东则领取股东工资和分红,部分股东还以兑换积分的名义,从公司套走了数百万资金。专案组从收集的一系列据此认定,该案就是典型的非法传销。
通过缜密侦查,逐步收网,专案组办案人员终于将全案11名团伙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19年9月底,这一特大互联网非法传销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卢某等人精心编造的这场弥天骗局终于大白于天下。卢某、成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两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 连云港市公安局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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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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