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将人骗入传销窝点后蒙脸浇水致人窒息死亡 3名传销人员被判死缓
将毛巾盖在被害人脸上不断浇水,直至被害人窒息死亡,这仅仅是因为对方不愿配合非法活动而对其“立规矩”……2019年12月30日,由绍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邱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诈骗案一审宣判,首要分子及主犯邱某、杨某妹、李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
“立规矩”致人死亡
2018年3月,广西人谢某通过朋友认识了韦某。韦某说他在绍兴一家物流公司上班,月薪保底6000元,让谢某也去那边工作。谢某心动,前往绍兴,没想到就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当年3月23日,谢某到绍兴后,根据韦某等人的指引,来到袍江新区某小区的一处民房内。谢某进去时,屋内有十余人,这些人让谢某和“李主任”握手并自我介绍。谢某没握,李某等人立即对他拳打脚踢。谢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落入了传销组织。随后,众人对谢某搜身,没收了他的手机、身份证等随身物品。怕谢某家人起疑,这伙人当晚还让谢某给家人打电话报平安。
想到这可能是自己唯一的逃脱机会,电话中,谢某突然向家人呼救“我被骗进传销组织”,一旁监听的团伙成员立即捂住了他的嘴巴。见谢某不老实,在团伙上级“经理”邱某、绍兴地区“大主任”杨某妹的授意下,李某、韦某等人对谢某进行“教育”。众人按住谢某的手脚,不顾谢某反复呼喊求饶,扼住其颈部,将毛巾盖在他脸上后不断对口鼻浇水,直到几分钟后谢某不再动弹。见情况不妙,几人慌忙将谢某送至医院后逃离,但为时已晚,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护人员感到异样报了警。次日,多名团伙成员被警方抓获,李某等人也先后落网。
谋取被害人钱财
2017年起,杨某妹等人以谈恋爱、找工作等为诱饵,不断将全国各地的被害人诱骗至窝点。对新加入者,团伙会举行名为“抖开”的仪式,不仅搜身没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还要求新加入者与窝点管理者握手并为对方擦皮鞋、端茶倒水等“立规矩”。同时,新加入者会被指派一名“带师傅”,上厕所、打电话都必须向“带师傅”申请。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谋取被害人的钱财。团伙成员会持续对新加入者以“坐寝”“上课”的方式进行洗脑,灌输“投资”“发财”等概念,并要求购买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人际网络项目”产品,每套售价2800元。一旦新加入者拒绝购买,轻则冻饿、罚站、罚跪、罚做俯卧撑等,重则被灌水、殴打、长时间不允许睡眠等。有被害人曾两天两夜不让睡觉,并被脸上浇水;也有被害人被要求抱着沉重的米袋罚站,或者让被害人只穿一条内裤躺在冰冷的地面上,并用冷风机对其吹风……待被害人随身财物被榨干,团伙成员便逼迫他们以诱骗家人汇款、网上贷款等方式继续购买“产品”。
已超出传销行为界限
残酷折磨下,大部分被害人选择屈从,也有人配合团伙成员对其他被害人实施洗脑和体罚。在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邱某、杨某妹等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对40余人实施非法拘禁,其中被拘禁时间最长者达11个月;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实施抢劫21起,劫得财物合计33万余元;诈骗6起,骗得财物合计6.7万余元。
2018年6月、12月,公安机关先后将杨某妹、邱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移送审查起诉。经仔细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梳理事实证据,检察机关分析认为,邱某等人虽假借传销名义活动,但其团伙或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如有稳定的犯罪组织和明确的组织领导者,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这些特征均已超出传销行为界限。
本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放纵”的原则,检察机关列出补充侦查意见18条,派员全程指导侦查;侦查机关成立专案组侦办,最终根据事实证据认定这个团伙虽名为“传销组织”,本质为通过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检察机关对邱某、杨某妹等19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及诈骗罪提起公诉。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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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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