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反传销:海东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达200万元的组织领导传销案
能“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还能获得高额回报,只要在这个平台上存一定数额的钱,就可以得到一对金表,所存的钱还会在三到六个月内返还,同时还可以得到该平台网站积分,可以在该网站购物。如果能介绍他人加入该平台,还会另外得到一部分奖励。听上去是不是很诱人?其实,这是经过华丽包装的一个陷阱!
2017年11月14日,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2016年10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宁某某,宁某某以投资理财高额回报的方式骗他投资28万元,到现在,不但没收到分红,而且连本钱搭进去了。类似这样投资人员在乐都区有很多,损失约200万元...
接警后,乐都警方迅速组织召开案件分析研判会,启动涉众型经济犯罪处置预案,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侦查取证,摸清组织架构和犯罪模式,及时向海东市公安局汇报,争取支持和指导。经查发现,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蒲某某、保某某利用“唯宝汇”电商平台推出的一系列“奖励措施”吸引会员投资,以销售自主品牌商品为幌子,实际是以“发展人员入会并收取费用”为主要获利方式。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蒲某某、保某某,打着“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旗号,以价值3250元,6500元,19000元,6500 元,195000元投资购买“祥云币”成为唯宝汇不同等级会员,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并接受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赠送的等值手表、手镯、钻戒、项链等宝物的方式,在乐都、平安、西宁等地发展唯宝汇会员,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提供的数据,宁某某涉案价值9740750元,下线人数292人,下线层数64层,蒲某某涉案价值3679610元,总下线人数172人,下线层数66层,保某某涉案价值1102350元,下线人数56人,下线层数58层。
在省、市公安机关的支持与指导下,乐都区公安局经过大量工作,充分掌握该传销组织架构违法犯罪事实后,分别于2018年5月、6月将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蒲某某二人抓捕归案,至此三名犯罪嫌疑犯全部到案。
2019年初,案件顺利移送乐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宁某某、蒲某某、保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0元、20000元、10000元。”乐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丁元介绍说:“该案是乐都区公安局第一次侦办涉及面广、人数多、资金量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大家一边学习一边实践,反复分析研判,同检法系统业务骨干研讨,克难攻坚,破解谜团,成功绘制出传销体系的组织结构以及资金流向,固定了案件核心证据。”
海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李靖华表示,“由于传销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此案的侦破对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形成了有效震慑,对群众如何有效识别网络传销活动起到宣传教育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传销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希望广大群众不信谣传谣、自觉抵制和远离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海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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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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