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开展打击整治传销专项行动 查获30名涉传人员
▲执法人员核对涉传人员信息 记者宋延康 摄

出租屋房主面对处罚大哭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潘国武)良庆区大沙田吉象路东三巷一栋私宅楼的女屋主,被告知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将受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时,当场号啕大哭。昨日,南宁市开展“双清零双提升”集中打击和清查整治传销专项二号行动,共查获30名涉传人员。包括上述私宅楼在内,执法人员现场贴封条查封10间涉案出租屋。
清晨5时30分,记者跟随一组执法人员,来到大沙田金象三区启美新城小区某栋居民楼的405号房。打传队此前排查发现,这间屋子疑似有传销人员居住。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敲门约20分钟,屋里均无人应答。随后,执法人员在开锁师傅的帮助下进到屋里,看见几个卧室中,有一间房门已被反锁。不久,一男一女开门走出来。从身份证件来看,两人来自山西省。面对询问,两人刚开始说是来南宁旅游,并在朋友的帮助下租住这间房子。随后,执法人员从他们的手机翻查出与“纯资本运作”相关的聊天记录。在证据面前,两人低下头不再吭声。
随后,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来到大沙田吉象路东三巷某栋7层高的私宅楼查处涉传人员。由于一楼大门关闭,执法人员无法上楼。民警根据门口招租牌上留下的电话号码,很快找到女屋主。在这栋楼里,执法人员查获了涉传人员和一批传销资料。在一份手写涉传资料上写道:“争取在六月份发展三四名下线人员……”面对询问,这些涉传人员矢口否认跟这些资料有关。执法人员将涉传人员带走后,现场贴封条查封出租屋,同时传唤女屋主到良庆区打传办配合调查。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面对执法人员的告知,女屋主靠在墙壁放声大哭,“要是知道被重罚,我不会把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出租房子之前,屋主一定要了解租户在南宁从事什么工作。”据执法人员介绍,房子出租后,屋主应该及时到城区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日后,屋主一旦发现承租人频繁带陌生人进出出租屋,应该及时向社区或辖区派出所反映。
据了解,此次全市行动共查获传销人员30人,包括大沙田吉象路东三巷某栋7层高的居民楼在内,现场贴封条查封10间涉案出租屋。查获的涉传人员,将全部带回城区打传办进行传销反洗脑宣传教育。目前,警方仍在对此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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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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