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反传销:赣州市出台举报传销硬核奖励办法
近日,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市民举报的积极性,市“打传办”出台办法对举报传销组织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一)一次查获3人以上10(含)人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一次查获10人以上30(含)人以下的,奖励800元;
(三)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至3000元。

《办法》正文如下
赣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和各级部门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动性,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实名向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县(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举报传销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平安志愿者、治安联防员、街道协管员、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举报传销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是打击传销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打击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及奖励标准等。
第六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对传销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受理举报单位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第七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八条 举报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传销集会的,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一次查获3人以10(含)人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一次查获10人以上 30(含)人以下的,奖励800元;
(三)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至3000元。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解救而举报的;
(五)举报人已确定属于参与传销违法犯罪的;
(六)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七)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传销活动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市的,可由我市案件办理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县(区)打传奖励经费从年度各级财政下发的打击传销专项经费支出,受理举报单位凭处罚决定书(或其它法律文书)支出费用,实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金领取记录、奖励金发放凭证等,并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着鼓励举报、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赣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全市公安机关
侦办传销犯罪案件23起
采取强制措施53人,捣毁窝点165处
遣返传销参与人员363人
涉及我市参与人员3000余人
涉案金额高达1.78亿余元

丰硕的战果
离不开群众的积极参与
请大家继续大胆举报
警方将迅速核查并发放奖励


传销不仅谋财,还可能害命
所以,请您同公安民警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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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一般都较隐蔽,要一眼看出传销窝点,还是有一定难度,但它们都有共同的特征,只要留心观察,我们就能辨别。
看位置
传销人员一般喜欢把传销窝点选在偏僻居民房、城中村、无保安小区、旧城改造区,更多时候选择在顶楼。

听声音
传销窝点平时听到集体喊口号、唱歌等吵闹声,这是很容易被发觉的。

查房租
传销人员在选定好出租屋后,对预付房租会很大方,不计较金额高低,但会嘱咐房东少来打扰他们的生活。

辨出行
由于传销人员经济原因,他们买不起汽车,所以他们多以自行车或者电瓶车为交通工具。凡是有传销窝点楼下都会停着很多自行车、电动车。

望衣物
传销窝点一般人非常多,从他们所租的出租屋阳台上可以发现他们洗衣的频率很高,而且他们所晒得衣物比一般住户要多的多。

知菜谱
传销窝点里人员的饮食也很简单,他们每天吃的基本上是土豆炖白菜,一星期只能吃一次肉。所以也可以注意传销人员外出买菜菜篮子的情况。

观面色
因为吃的不好,传销窝点里的人面色憔悴,长期营养不良,而且操着外地口音。

数人头
传销窝点的出租房里基本上是群居,一般一套住房7至10人左右,大多男女混居。

如发现相关线索
请拨打1231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0797-110报警

来源:赣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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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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