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深陷传销 儿子气愤杀母
5月6日,邱某报警称其杀害了母亲,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其母亲陈某倒在出租屋内,颈部缠绕手机数据线,口吐白沫,无意识有呼吸。儿子为何想要勒死母亲?是什么撕碎了骨肉亲情?

原来,从2017年开始,陈某就被洗脑加入了传销组织,每天忙于完成传销组织活动的她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使得全家人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邱某曾以死相逼让母亲离开传销组织,母亲虽然嘴上答应了,但仍偷偷地在传销组织的微信群里打卡签到。邱某发现后与母亲发生争执,为泄愤,用就地取材的手机数据线猛勒母亲颈部欲将其杀害,后陈某倒地失去知觉,邱某以为母亲已死亡,遂停手并拨打报警电话投案。经鉴定陈某构成轻微伤。
“我小孩生在这个家庭也很痛苦,得不到母爱也得不到父爱,我从小陪他成长,我认为这个小孩是个好小孩。”陈某说。她写下了谅解书试图挽救儿子。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传销方式不断“改头换面”,披上了“慈善”“国家项目”等外衣,呈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远离传销,否则轻则被骗钱,重则像本案这样家破人散。而当家人朋友陷入传销陷阱,也要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权,像邱某这样采用暴力手段加害母亲,终将付出法律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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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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