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之微信传销问题思考及应对建议
□李明勇
摘要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微信平台结合互联网的快速、大众模式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刑事犯罪领域若干新问题。本文通过对微信生活模式下涉及的刑事犯罪传销新问题的思考探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微信生活传销建议
一、微信生活的定义及涉及的微信传销犯罪新问题
微信生活是在网络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借助网络将现实生活与虚拟生活结合,产生购物、娱乐、交友、教育等多种社会生活的新模式。微信生活作为新产生的事物是否进步尚需时间验证,但是其已经产生的法律问题却不得不引起人们的警惕。目前,微信生活模式下的刑事法律新问题表现在微信传销、微信侵犯著作权罪、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罪、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乃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
微信传销则是借用电子网络信息化的模式,如“微信加盟”“微信成功学”等旗号,针对部分急于创业人的心理,打出极具诱惑力的广告,发展其成为网络传销成员。相对于线下传销式的定向发展模式,微信传销有不确定性以及更强的隐蔽性、发现的滞后性、救济的迟缓性等特征。如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2015年审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戚某、钱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8万多元,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目前解决微信传销活动的困局与问题
1.侵权行为取证难。在微信商业活动中,双方的交易行为往往在线上实施,受害者掌握的购物凭证、付款清单、消费信息等都比较零碎,无法形成证据链,受害者难以证明侵权事实,造成微信传销取证难。
2.微信传销主体认定难。经营主体身份混同,在对自然人经营者开展的微信商业活动进行监管时,因涉及经营者的自由通信权、个人隐私权等基本人权,司法机关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调查取证,无法有效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区域间执法行为及司法活动配合难。在微信传销活动中,侵权行为实施地点与受害者受害地点不是同一个地方,这就导致行政机关监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与微信行为实施的不匹配,难以有效维护法律实施公平性与及时性。
三、及时应对微信传销活动的几点建议
1.完善多方式举报渠道。要建立完善网络咨询、投诉体系等多种举报机制。当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好友发现微信传销行为或者内容时,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和其他专门的热线电话举报,也可以登录相关国家机关官方网站进行举报。
2.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监管。通过和微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配合建立监管网络制度,如“微信传销天网”,定期开展网络检查,及早发现、及早处理,提高执法人员发现微信传销的能力。可以通过建立微信传销人员黑名单数据库,监控传销人员动向。将国家近年来查处的传销案件组织者、参与者的信息,包括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微信号等数据全部记录入库,进行监测追踪,及时准确掌握其动态。
3.明确微信传销案件取证与管辖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定包括电子证据的识别、提取、保存、转移、分析、应用等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以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取证合法化、正规化。同时明确案件管辖原则,建议在查处微信传销时采取“属地查处优先,兼顾执法效能”的管辖原则,以该组织者居住地为主,解决案件管辖冲突。微信传销组织者所在地不明确或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困难的,由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法院受理微信传销刑事案件管辖。
(作者单位:淮滨县法院)
参考文献: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的标准精解》第三版,第329页
凡是打着中国梦、亮点经济、移民经济、三商法、消费返利、连锁经营、连锁销售、自愿连锁经营业、特许经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五口之家、民间互助理财、阳光兴边富民工程、321工程、新时代资本运作、中绿资本运作、网络营销、原始股、虚拟货币、解冻民族资产等旗号,或打着天津天狮、三生、隆力奇、蝶贝蕾、欧莱雅第六感、广东新珀莱、香港凯迪、香港乐康、新时代、香港美一美、香港金龙、广州冰之澳、广州胜梅、广州唯丽莎、广州馨姿妮、黑龙江佳地、圣源生物、深圳凯尔德、参美天赐康、北京日光、阿穆尔鲟鱼、法国落花侬、上海富勒,广州新柏兰、广州蝶贝蕾、广州诗雅、广州馨姿妮、广州姬配诗、上海丝嘉娜、上海安郎、广州雅杰琳、香港华信国际、法国水玲珑、香港绿之韵、广州依纯、香港新时空、广州巧迪、广州汉美、玩宝诗逸、香港苏泊莱、广州金娜宝、广州碧莹、西藏鹿茸、圣原健康、昆明阿穆尔鲟、香港三世缘、香港华信卡蒂维妮、真丽斯、上海雅诗、广州谭盛、广州金明星辉、可美爱丽、广州大和康、塞维娜、广州唯丽莎、上海卓丽、漳州格莱雅、广州天玺、天顔天奚、北京日光、哈尔滨伊达、中辉久宝、新龙泉多肽、香港肽行天下、法国洛华侬、广州洛伊美、广州爱敬、爱琪蓓蕾、德国蒙丽丹尔等公司名称,需让缴纳入门费2680、2800、2900、3200、3260、3800、3880、3900、3960、5900、33500、34000、40100、49800、50300、50600、50800、69800、85800、102800等,以四级三晋制、五级三阶制、三级八岗制、五星制、静态奖动态奖为计算返利制度的,均是传销行为!望大家提高警惕,请勿上当受骗!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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