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 19人获刑
今日(8月4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斑美拉”特大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
该案侦查卷宗共550多卷,判决19名被告人,涉及会员3万多人,涉案金额43亿多元。


查获现场

法院判决
余某容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余某羽犯数罪,何某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 2.7亿多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案,被告人余某容与闭某成经谋划,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斑美拉生物医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容玺”商标,推出了“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等涉传销企业。
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以上述企业为平台,以销售“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为由,建立了以加会员、拉人头、发展层级下线、限定进货量做不同等级代理、通过其上下层级购买产品获提成报酬,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
对于各层级代理商的资格,斑美拉公司规定:由高到低划分为特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新加入者购买一套美容产品(9800元)成为普通会员,要成为特级代理商到三级代理商,须交纳1500,000元至45,000元不等来购买产品。斑美拉公司规定了三种获利方式:“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感恩提成”。
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所领导、管理的斑美拉公司及一系列有关企业,在整个传销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其家族成员余某艺、余某羽、余某炜、秦某俊、唐某山在传销体系中负责关键部门管理,构成了家族式经营管理的斑美拉传销体系。余某容除了给其家族成员以优厚工资报酬外,还于2018年春节期间,各赠与余某艺、余某连、余某羽、余某炜巨额钱财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斑美拉公司在桂林的办公点,成立有财务部、报单部、客服部、核账部,在广州成立了物流部及仓库。
斑美拉公司一方面要求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夸大宣传斑美拉产品美容效果,不断展示各地招商会火爆场面,展示高级别代理商领取巨额现金回报,展示出国旅游等奖励,展示购买房产、豪车、奢侈品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吸引他人加入传销。截止2018年10月9日,余某容、闭某成的传销活动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下线共计38671人,层级24层。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金额4,377,524,190元,二人在传销活动非法获利共计1,363,923,539元。其余各在案参与传销的被告人,经营金额从19亿多至10万元,非法获利从700多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闭某成用被告人何某松的名义与他人申请成立广西某亚农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何某松在明知道闭某成转至其账户的1200万元是非法利益,仍帮助闭某成将该1200万元转账用于投资广西某亚农业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玉林市公安局的民警侦查被告人余某羽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对余某羽进行传讯时,从其身上缴获并扣押了以其婆婆吕元妹名义开办的一张桂林银行卡。因怀孕,余某羽于当天被取保候审,余某羽与吕某妹一起到桂林银行将该卡挂失,补办了该银行卡,并在2018年10月10日至12日间,陆续从该银行卡账户中转移资金共1,533,000元,该款属余某羽、余某炜经营斑美拉公司物流部收入。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余某炜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何某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投资,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余春羽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该案参与人员累计超过120人以上,金额超过250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10万元以上,属法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羽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在该传销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余某炜、余某艺、余某羽、秦某俊、唐某山、梁某龙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飞龙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何某桦、劳某、何某、石某凡、江某华、王某、张某妙、李某莉、冉某翠、周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被司法机关传讯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桦、劳某、何某、石某凡、江某华、王某、张某妙、李某莉、冉某翠、何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情况,本院决定对劳某、何某、石某凡、江某华、王某、张某妙、李某莉、冉某翠、周某均予以减轻处罚。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依照刑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的判决。
//新闻发布会//

案件宣判当日,玉州区法院召开了专场新闻发布会,副院长丘耀辉向社会介绍了“斑美拉”特大传销案的审理情况。该起特大传销案是玉州区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最大一宗传销刑事案件。该案侦查卷宗共550多卷,判决19名被告人,25名辩护律师参与庭审辩护,涉及会员3万多人,涉案金额43亿多元。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正一方风气,玉州区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严惩传销组织。为确保案件审判质量,院长高度重视,靠前指挥,主动协调,选派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分管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深入的指导;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控辩双方提出来的数十个问题进行多次认真评议。该案判决书十多万字,说理充分、论证有力,判决依据充足。该案顺利审结,有力地打击了非法传销活动,优化了社会风气,树立了一方正气,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记者:钟小伶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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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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