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清恶势力传销团伙致多人死亡 7名传销人员被判死刑到无期徒刑
以谈恋爱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窝点,后采取各种手段控制被害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劫取钱财。8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传销恶势力团伙案。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该恶势力团伙7名主犯分别被判死刑到无期徒刑。
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廖高凤、桂广生、罗青梅、苏某、胡某海、向某发、王某赞、苏某智以闽清县上龙洲以房间(以下简称“上龙洲”)为传销窝点,诱骗、强迫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赞伪装成女性在网络上与被害人龚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将龚某的信息告罗青梅。当月龚某被骗至闽清后,被告人袁某根据桂广生的安排,将龚某带至“上龙洲”后离开。桂广生、罗青梅尾随龚某到达“上龙洲”后亦离开。
龚某到达“上龙洲”窝点后,被告人苏某、胡某海、向某发、王某赞、苏某智根据传销组织的惯例,共同采用按压手脚、毛巾捂压口鼻等方式将龚某制服。期间苏某还将龚某头部按进水中,致其口吐白沫、丧失意识。
桂广生得知情况后向廖高凤汇报,并安排杨某福前往“上龙洲”帮忙。
当晚,桂广生安排人员看守尸体。次日,桂广生根据廖高凤的指示购买手套、绳子等工具并指使胡某海、苏某智擦拭龚某身上的指纹以逃避侦查。苏某、杨某福根据廖高凤的指示,购买三轮摩托车、铁铲等工具,将龚某尸体运至闽侯县甘蔗镇青岐村江边芦苇地掩埋。至案发时,龚某的尸体已经白骨化。
龚某死亡后,该恶势力传销团伙并没有就此收手,在两年后再酿血案。
2016年12月,被害人冯某在QQ聊天中被该传销组织人员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闽清。其间,陈某华根据传销组织的安排,与冯某通话以获得其信任,并进一步将其诱骗至闽清县梅城镇。
2016年12月30日14时许,冯某到达闽清县梅城镇。徐某以陈某华“表姐夫”的身份将冯某带到梅城镇桂园新村48号501室后离开,余某泽、陈某华尾随冯某到达501室附近即离开。
冯某被带入该传销窝点后,童某利根据殷某军的指示,安排温某义、蓝某晓、姜某新、程某平、蒋某升强行扣押了冯某的身份证、通讯工具等物,通过威逼利诱、限制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等手段,强迫冯某加入该传销组织。
当天晚上9点,冯某在传销组织的监控下与朋友通话时委托朋友报警。童某利立即将其电话挂断,并与上述人员将冯某放倒在地。
上述人员为制服被害人,分别采用跨坐身上、按压双手双脚等恶劣手段。在此期间,温某义使用湿毛巾反复多次捂压冯某嘴巴致冯某嘴唇发紫、全身冰凉、丧失意识。
冯某丧失意识后,童某利电话通知殷某军,蒋某升等人在窝点内对冯某进行抢救。殷某军向桂广生及罗青梅汇报后,桂广生安排余某泽前往窝点处理,并指示殷某军在窝点附近望风。
23时许,余某泽赶至出事传销窝点,发现冯某仍有呼吸,但脸色发白、手指发黑、无法说话。余某泽、殷某军多次电话联系桂广生,但桂广生坚决不同意将冯某送往医院救治。
次日1时许,冯某死亡后,桂广生指使余某泽、殷某军处理尸体,并指使罗青梅调派陈某劲前往帮忙。次日2时许,余某泽、童某利、陈某劲共同将冯某的尸体抬至闽清县梅城镇炮台山“孩儿头”山坡掩埋。
次日下午,余某泽在向桂广生汇报情况后,桂广生表示坑挖的不够深不够隐蔽,让其三人重新埋尸体。当天晚上,余某泽、童某利、陈某劲携带铲子和锄头将尸体挖出,再次埋入“孩儿头”山坡另一处更隐蔽的地点。
除了上述两起致人死亡案件外,该恶势力传销团伙还涉及到多起非法拘禁。
2016年12月底,被害人李某、彭某、汤某先后被上述传销组织诱骗到闽清后被带到传销窝点。在此期间,该传销组织以体罚、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迫李某加入传销组织。
2017年1月12日,闽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办理余某泽等人非法拘禁案过程中,余某泽供述在闽清世纪广场附近一民房的传销窝点有一个叫冯某的人员死亡,并参与把尸体埋到闽清森林公园附近一处山头上。
民警根据余某泽提供的线索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侦查,在余某泽供述的掩埋尸体地点找到一具已经高度腐败的尸体。经鉴定,确认死者系被害人冯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各被告人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结伙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采用毛巾捂嘴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中桂广生、罗青梅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采用毛巾捂嘴的方式致二名被害人死亡。2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桂广生死刑和3年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廖高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罗青梅、殷某军、童教利、温忠义、苏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获刑15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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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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