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老婆搞传销还与传销人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将传销人员母亲杀死
刘家喜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刑核67810718号
被告人刘家喜,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建伟,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家喜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肖某2、肖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8)湘05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家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刘家喜限制减刑。宣判后,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以后,于同年1月8日将案卷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阅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4月28日退卷并向本院送达了湘检诉三撤抗[2019]3号撤回抗诉决定书申请撤回抗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本院依法对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复核。应本院通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建伟为刘家喜提供辩护。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刘家喜与妻子谭某于2009年结婚后在贵州省榕江县从事个体经营,育有一子。2016年下半年,谭某与初中同学肖某2开始频繁联系后经常找刘家喜吵架,并提出离婚。2017年5月,谭某受肖某2邀请到湖北省武汉市,被肖某2发展为自己在“国家项目建设”传销组织的下线成员,并预交了2万元的入会费,还与肖某2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谭某回贵州后将经营的奶粉店转让,以到武汉开店为由,骗刘家喜为其筹集数万元后再次前往武汉交足6.98万元的入会费,成为传销组织的正式成员。刘家喜发现谭某和肖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加入传销组织后,竭力劝谭某回归家庭,并与谭某的哥哥谭某2一起到武汉市将谭某带回了湖南省隆回县老家。因谭某坚持要与肖某2交往,刘家喜同意离婚,提出要谭某和肖某2补偿其50万元,两人表示同意却未兑现。2017年7月26日,肖某2到隆回县将谭某秘密带回武汉市。刘家喜经多方寻找谭某未果后,向肖某2表示要报复其家人。肖某2没有理会刘家喜,刘家喜便决意报复。8月3日上午,刘家喜在隆回县汽车总站附近廖某3经营的五金店购买了一把铁锤,并向廖某3要了一个编织袋包好。当天中午,刘家喜携带铁锤到隆回县横板桥镇同福村询问到肖某2家的具体位置,遇家中无人。当天傍晚,刘家喜返回肖某2家,肖某2的父母亲肖某1、廖某1已回到家中,刘家喜向两人打听肖某2在武汉的情况,伺机行凶。当肖某1到老房看电视,廖某1去新房做饭时,刘家喜先尾随肖某1至老房内,持铁锤朝肖某1头部砸击数下,致肖某1倒地昏迷。之后刘家喜持铁锤赤脚进入新房,在西南房间内用铁锤朝廖某1头部连续砸击,致廖某1当场死亡。刘家喜到新房二楼卧室,将铁锤扔在棉被内后将新房和老房的门关好离开。刘家喜在肖某2家附近山林自杀未果后逃往贵州省方向。经鉴定,肖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12月20日,刘家喜潜逃至云南省富宁县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载明,案发现场位于隆回县肖某1住房内。肖某1的住房东间为坐北朝南的三层楼房,楼房西为两层坐北朝南的老瓦房,瓦房西为一层坐西朝东的平房。平房外洗衣机边有一黄色烟蒂。平房南门门页外侧下端、室内饮水机柜门下部均有擦拭血迹、室内电视柜北侧有一干涸血泊。两层瓦房外走廊上有一男式染血左脚凉鞋。三层楼房堂屋内侧有一处滴落血迹。堂屋西南间空房地面上有一女尸,尸体头西南侧地面有一血泊,靠近头部的南墙上有一喷溅血迹。尸体臀部往东侧有一拖拉血痕。尸体腰部北侧有三枚足尖带血的赤足足迹。二楼西北间卧室木床上棉絮中有一编织袋,编织袋边角有一破洞,染有血迹。编织袋内有一把木柄铁锤,铁锤锤头包扎有白色薄膜袋,薄膜袋染血。另民警提取肖某1的贵A×××××红色面包车上的可疑血迹及肖某1外裤上的疑似血迹。
2、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隆公物鉴(尸检)字[2017]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照片载明,经鉴定,死者廖某1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如锤子类)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病历资料、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隆公物鉴(伤鉴)字[2017]8034号鉴定书、隆公物鉴(法临)字[2018]16号鉴定书载明,经鉴定,肖某1头部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多次打击所致,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法物)字[2017]143号物证鉴定书、提取笔录载明,经DNA检验,①洗衣机边黄色烟蒂、现场提取的编织袋背面粘取物检出刘家喜的基因型;②现场尸体旁赤脚印大拇指擦拭物、三层楼房堂屋大门内侧滴落血迹、尸体旁血泊血迹、堂屋血赤脚印血迹、现场锤头上血迹一、现场锤头上血迹二、现场提取的编织袋袋角处血迹、编织袋破口处血迹均检出廖某1的基因型;③饮水机上血迹、左脚凉鞋上血迹、平房内血泊、平房门上擦拭血迹、肖某1裤子上血迹、贵A×××××车上可疑血迹均检出肖某1的基因型;④现场锤柄粘取物检出一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廖某1的基因型;⑤现场提取的编织袋正面粘取物检出一混合基因型,不排除样品来源于肖某1和刘家喜;⑥支持肖某2、肖某3与廖某1、肖某1符合亲缘遗传关系,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999%以上。
5、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隆公物鉴(06)字[2018]2号足迹鉴定书及照片载明,经足迹鉴定,现场廖某1尸体旁边提取的赤足足迹为刘家喜的右脚赤足所留。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庭审笔录及扣押手续载明,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编织袋一个、铁锤一把。经刘家喜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用。刘家喜当庭辨认无异议。
7、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刘家喜归案后对持铁锤砸肖某1的位置、砸廖某1的位置,丢弃铁锤位置进行了指认。对购买铁锤及索要编织袋的商铺位置进行了指认。
8、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8月3日傍晚,他在老房子的客厅里被一名高一米七多的年轻男子用像铁锤类的硬东西砸了头部几下,之后晕倒在地。4日凌晨醒来后将带血的衣服换下,驾驶自己的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驶往隆回县城进货。当天上午7时许,他感觉头越来越晕,于是将车停在隆回县城农贸市场附近睡觉,后被送医治疗。经辨认,肖某1确认刘家喜是用铁锤砸他的人。
9、证人谭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她和丈夫刘家喜2009年结婚,刘家喜在贵州省榕江县城开电机修理店,她在榕江县开奶粉店。2017年5月,初中同学肖某2带她到武汉加入一个名为“国家项目”的传销组织,她分两次交纳了6.98万元会费,还和肖某2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同年6月初,她回贵州后将奶粉店转让,以到武汉开奶粉店为名,与刘家喜一起凑了9万元钱左右,她带着钱去武汉找肖某2。刘家喜知道后,到武汉找过她一次,但她没有和刘家喜见面。后来刘家喜通过她哥哥谭某2与她联系,一起到武汉将她带回了老家。她在老家吵着要与刘家喜离婚,但双方父母不同意。7月10几号,刘家喜发现肖某2在微信上称呼她为“老婆”,提出她与肖某2给50万元补偿款,自己退出,她与肖某2商议后表示同意,但实际未给钱。刘家喜一直不准她回武汉,直到7月26日,肖某2秘密来到她娘家帮助她返回了武汉。8月2日,刘家喜多次打肖某2的电话,肖某2没有接,刘家喜便发了“过几天给你爸妈收尸”,“你是男人的话就接电话”等内容的短信。8月4日,肖某2托人告诉她刘家喜将自己的母亲打死、父亲打伤了。
10、证人肖某2的证言,2016年年底,刘家喜之妻谭某经常向他诉苦称遭到刘家喜毒打,他不时安慰谭某,两人的感情升温,以“老公”、“老婆”互称。2017年4月,他在武汉投资6.98万元加入了一个“国家项目”,这个项目需要发展下线获利。后来他将老婆曾某和谭某发展为下线,每次获得了两千多的返利。6月初,谭某打算来武汉开母婴店,后来被刘家喜和谭某的哥哥强行带回老家。刘家喜知道他和谭某之间的情人关系后,给他打电话要他赔偿50万元。7月26日,他与谭某约好见面,但谭某没有来。27日,他通过谭某的朋友刘某1与谭某见了面。28日,他与谭某一起回了武汉。之后刘家喜到处找谭某,但没有找到。8月2日,刘某1通过微信告诉他,刘家喜可能会去找他父母。当天,刘家喜还往他手机里发威胁短信,威胁要杀他家人,他没有理会。4日上午,他得知家里出事了,便要妻子打电话报了警。
11、提取笔录及截图照片载明,2017年8月4日,侦查人员从肖某2手机中提取的微信、QQ和短信往来内容显示,2017年8月2日,157××××8742的号码发给肖某2176××××7880的号码短信内容“过几天给你爸妈收尸”、“是男人就接电话,什么时间打钱过来”;谭某182××××5751的号码发给肖某2176××××7880的号码短信内容“你告诉你爸妈,还有你妹。不然死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在肖某2号码为176××××7880的手机绑定的昵称为“情毒刺骨”的微信与谭某昵称为“要的就是你”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两人以“老公”、“老婆”互称。
12、证人刘某1证言,2017年7月27日,她帮谭某一个肖姓朋友到谭某娘家找到谭某,之后二人便不知去向。7月31日,刘家喜向她打听谭某的下落,称要去杀肖姓男子的父母。她通过微信方式将上述情况告诉了肖姓男子,肖姓男子称随便刘家喜去找。
13、证人蔡某、马某、郭某、肖某3证言,2017年8月4日7时20分许,他们在隆回县农贸市场发现肖某1受伤晕倒在自己的车内,蔡某打了120急救电话。马某还证明他使用肖某1的电话拨打了通讯录里“哥哥”和“儿媳”的电话,他还要其他人打了肖某1妻兄廖师傅的电话。
14、证人廖某2的证言,2017年8月4日7时32分许,隆回县中心农贸市场有人打他的电话,称妹夫肖某1受伤晕倒在该市场自己车内。他打妹妹廖某1的电话,但没有人接。后来他赶到廖某1家时,在场的民警说廖某1已经死亡。
15、证人姚某的证言,2017年8月4日8时许,有人打她丈夫廖某2的电话,称妹夫肖某1受伤昏倒在农贸市场。她去廖某1家发现院子大门和老屋门打开,新屋门是关着,喊话没人答应。门外地面上有很多凝固的血,老屋内地面上也有很多血。她回来将情况告知了廖某2。
16、证人曾某的证言,2017年8月4日早上,她得知公公肖某1受伤后,打婆婆廖某1的电话没人接。她要肖某2小舅妈去看情况。后来肖某2的小舅妈称没有看到廖某1,房子大门是锁好的,但老房前坪有血迹。她于是拨打0739110报了警。
17、证人廖某3的证言,2017年8月3日上午,他在自己位于隆回县汽车总站出口对面的“廖记工具、螺丝、五金、电器店”以16元的价格卖了一把6磅的“鹏锐”牌铁锤给一名年轻男子,锤子上贴有“鹏锐工具”的商标。他当时还给了该名男子一个“长粒香”的编织袋用来装铁锤。
18、证人肖某4的证言,2017年8月3日上午8时许,有名穿白底黑点T恤的男子到他任营业员的隆回县生资公司店里买了两盒“短平快”的杀鼠剂。
19、证人肖某5的证言,2017年8月3日12时许,有名中年男子问村里卖水果的矮子家住哪里,他妻子为该名男子指了方向。
20、证人范某的证言,2017年8月3日傍晚,她从肖某1家屋前经过时,看见老屋摆电视机的房间里躺着一个人,新屋和老屋的大门都是打开的。
21、证人贺某的证言,2017年8月8日20时许,一名40多岁、身高1米7多的湖南口音男子租用她的车去榕江县城,途中该名男子借用她的手机打了电话。21时许,她将该名男子送至榕江县天佑小区,该男子从一名等在路边的女子手里拿了一个装钱的塑料袋,随后给了她150元的租车费用。
22、证人刘某2、尹某证言,2017年8月8日晚上,刘家喜到榕江县找他们拿了一万元钱。尹某证实,刘家喜对她说自己在隆回杀了人。
23、到案经过载明,2017年12月20日13时许,刘家喜主动到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了故意杀人的事实。
24、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原审被告人刘家喜、被害人廖某1、肖某1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2、肖某3的基本情况。
25、被告人刘家喜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喜持铁锤重复打击被害人廖某1、肖某1的头部,致廖某1死亡、肖某1重伤,刘家喜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家喜作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家喜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肖某2、谭某具有重大过错;刘家喜属于激情犯罪;刘家喜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刘家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廖某1、肖某1的儿子肖某2明知谭某系有夫之妇,与谭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将谭某发展为自己在传销组织的下线,肖某2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责任,但廖某1、肖某1不存在任何过错。刘家喜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适用死刑。原审鉴于刘家喜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量刑适当。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家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功胜
审判员 程 波
审判员 云建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夏志华
书记员乔新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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