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抢劫 31名传销人员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传销分子可谓是绞尽脑汁,用尽套路。微信那头的可人儿,每天都会对自己嘘寒问暖,本以为遇到了爱情,谁知见面就落入了“传销”的骗局。
传销分子以交友、介绍工作为名,
将人骗至窝点,实施抢劫、非法拘禁……
2020年9月1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乔建林等3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及抢劫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乔建林伙同其他人员,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在不具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在曲靖市麒麟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分为高级经理(又称大老总)、业务经理(又称经理、老总)、业务主任(又称领导、家长)、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层级,组织上层人员通过组织中的“家长”组建以“家”为单位的犯罪窝点。
“家”中安排“管家”负责协助“家长”管理日常事务。其他业务员又在上级的安排下,分别充当“表妹”、“表哥”、“黑脸”、“二手”、“师傅”等角色,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为借口,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然后将被害人的手机骗走后交师傅或家庭领导保管。
将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扣留后实行统一保管,并对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实施威胁、压制、殴打等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继而通过限制活动范围、安排人员陪同起居生活、监听通话等方式非法拘禁、看守被害人。
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在家长和管家的组织、带领下,通过讲课鼓吹加入传销组织的好处,逼迫、骗诱被害人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一套产品为人民币2800元)以加入传销组织。
对部分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通过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其向犯罪集团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同时,各传销窝点的人员之间存在相互轮换、相互协助控制被害人、收取被害人购买产品费用等情况。
被害人加入犯罪集团后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提成或者晋升级别从而达到尽快获取更多回报,便会以同样的犯罪模式诱骗新的不特定人员加入该组织或者积极参与实施对其他业务员骗来的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形成循环犯罪模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乔建林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海珍、李志英、张艳萍、姜伟涛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高棚、蒋建良、孔海林、王玉姣、谢亦丹、王伦春、黎忧、邱天林、苏锡辉、陆增涛、李有兰、谭忠宇、唐军、钟诚、梁程、朱志勇、陈冬伟、莫谢宏、张淋钩、刘明健、陈浩、庄娘婷、黎桂树、王绍辉、蒋志平、方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部分被告人家属、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庭审持续了两天,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重大、复杂,罗平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来源:罗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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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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