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进传销窝点逼迫买不存在的产品 云南曲靖21人涉恶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胡昌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江山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11月1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山凌、胡昌建等21人涉恶案公开宣判。法庭同时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对胡帅等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不等。
法庭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出生于1992年10月的江西省上栗人江山凌、出生于1989年7月的四川省遂宁人胡昌建等以 “国际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在不具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先后在红河州开远市、曲靖市麒麟区等地从事传销活动,形成传销组织,该组织在传销活动中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借口,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后,以开会交手机、充电等为由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对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实施威胁、压制等暴力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继而通过限制活动范围、安排人员陪同起居生活、监听通话、威胁、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看守被害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同时,窝点内传销成员通过讲课鼓吹加入传销组织的好处,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诱骗被害人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人民币2800元为“一套产品”)以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后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提成或者晋升级别从而达到尽快获取更多回报,便会以同样的犯罪模式诱骗新的不特定年轻群众加入该组织或者积极参与对其他业务员骗来的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形成循环犯罪模式。
传销过程中,该组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江山凌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胡昌建等3人是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胡帅等17人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2020年10月9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认为,江山凌等21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江山凌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昌建等3人多次参与集团犯罪,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胡帅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传销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并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江山凌等7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江山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江山凌、胡昌建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该案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江山凌系首要分子,应当对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胡昌建等3人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江山凌等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庭遂根据审理查明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犯罪情节等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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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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