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精神传销”的把戏
“该类新型传销活动以心灵控制为主,属于传统传销的变种。但传销的本质不变,建议从层级返利等方面入手,查实相关证据。”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参加案件分析会,检察官章建在会上首先发言。
表面成立文化公司,宣称带领学员参透“生命奥义”,实则洗脑营销、心理暗示、精神控制,以免费公益课为噱头,引导学员购买天价付费课程等,叶子青等人共牟取暴利计1.2亿元。
今年9月26日,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叶子青、朱虎溪等8人依法批准逮捕。
名为卖课实为敛财
“基于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为人处世的道理。”李女士最近诸事不顺,一条微信朋友圈推文让她眼前一亮。点开一看,觉得内容很对自己胃口,加微信后,李女士报名参加了在无锡某大酒店开展的“五伦净土”免费课。
“我老婆自从上了那个‘五伦净土’课,家里事情也不管了,动不动连续三四天在酒店白天黑夜开会研讨,说这样心情好。还花几十万元买课,说当了合作人可以拿提成……”说起这个“五伦净土”,李女士的丈夫就一肚子火。
经调查,这个“五伦净土”组织是以叶子青、朱虎溪等人为核心,以“五伦文化”名义开班授课,对外招收弟子,打着传播佛教、道教宗教、儒家传统文化的幌子,通过对学员心理暗示、精神控制,大搞个人崇拜、神化组织头目,出售高价课程、以“超度”“改名”等借口大肆敛财。
2017年初,该组织在无锡滨湖成立公司,采用市场部对外发展、学员互相介绍、合作人拉人头等方式,先发展会员参与免费公益课,再通过课程对会员洗脑。以合作人发展下线形式扩大组织规模,设置层级返利方案,形成了上下层级传销组织模式。其间,累计发展合作人100余人,学员1000余人,学员缴纳合作费4000余万元,骗财达1.2亿余元。
办案检察官说,事实上所谓卖课只是幌子,靠远高于市场价的法衣、法器等周边产品和数目可观的“入门费”敛财,才是这个“精神传销”组织的真正目的。
揭穿“师尊”真面目
无锡警方陆续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很快立案侦查。而叶子青等人被抓获后矢口否认自己是传销组织,称开办公司招收学员开展有偿课程、销售周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为此,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组织财务流水等证据入手,着重抓住公司发展模式、按人头返利运行模式、骗财主观故意等关键环节进行突破,揭开了叶子青、朱虎溪等人的谎言。
案情分析会上,检察官总结比对了一系列精神传销常用手段,如打“心灵培训”旗号,以心灵暗示、催眠洗脑等方式对学员精神控制,使学员获得精神满足后,以发展新学员作为带人“脱离苦海”途径,不像传统传销一样单纯依靠层级返利来驱动销售等。如无锡公司宣讲运势分析、养生等所谓免费公益课,同时也宣传介绍后续付费课程。以8至9人为一圆桌小组,市场部员工是每组的“伴读”或“家长”,白天“陪读”,晚上“复习”,以答疑解惑、督促学习为名,实为鼓动学员购买付费课程。
讲课时,该团伙称叶子青为“师尊”,并将其神化为“释心如来”,可加持能量“天赐神名”,跟着“师傅”“师尊”可以成仙等等,特别青睐家庭不美满或者身体欠佳的人群,对学员投其所好,心理暗示加上精神控制,蛊惑了不少人。
在办案检察官建议下,公安机关加强审查“洗脑”内容、发展模式等关键特征,最终确定该组织是以弘扬传统文化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今年9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该案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认定“精神传销”层级
“我们公司返利层级都不超过两级,不是传销。”面对办案检察官的审讯,叶子青、朱虎溪等人刻意从传销层级、返利方式上规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对此,办案检察官早有准备。早在案件受理后,便召开员额检察官案件分析会,以图表、PPT演示等方式汇报案情,进一步厘清犯罪事实、完善证据锁链,围绕主要争议焦点,完整还原案件基本事实,及时确定了组织运营模式,以客观证据界定传销组织犯罪构成,包括洗脑内容、层级架构、返利模式、人员分工责任等。审讯时划分重点,结合整理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发现,该组织发展下线为招徕“合作人”,学员从10万元到50万元分四个等级缴纳合作费,即成为“合作人”,虽然“合作人”可获取课程免费名额、购买产品额度及发展下线提成,但绝并非等价交换,课程及商品价格畸高,仍属变相“入门费”。
2019年底,叶子青等人调整了返利模式,新模式下,30万元到50万元级别的“合作人”,发展直接下线、间接下线均可以获得提成,返利层级特征更为明显。
“你们以发展下线方式不断传播,属于‘精神传销’有害培训的一种。即使有意规避了刑法规定的三级返利传销模式,比传统传销模式更隐蔽、更不明显,但你们组织传销的性质是不变的。”面对提审时检察官有理有据的驳斥,犯罪嫌疑人懊丧地低下了头。
目前,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通过梳理资金账户,及时查扣涉案财物,追赃挽损,已先后冻结查封价值上千万元的资金、房产、车辆等。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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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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