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致一人死亡 福建永安一“传销头目”被判刑
非法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者更是令人深恶痛绝。
日前,永安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案件,被告人赵某平,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介绍
2012年年底以来,生于湖北省襄阳市的36岁被告人赵某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永安市区内与他人非法组织以销售“天津天狮”公司的“丽丝婷”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提供高薪工作、合伙做生意、谈恋爱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到永安据点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2800元购买“丽丝婷”化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对不愿意加入者便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根据参加者发展下线的人数,在组织内部形成“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等层级关系,各级别的成员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相应报酬。朱某、占某名、陈某轩、程某洋(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于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加入该传销组织,截止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在永安市范围内一共发展了40余名成员。在传销组织中,被告人赵某平担任“业务经理”负责管理手下的“主任”,再由“主任”具体管理最底层的传销人员,并将收取的传销费用转交给上级传销组织;朱某、占某名、陈某轩、程某洋担任“业务主任”,具体负责各传销点内成员的管理、安排成员的日常生活等工作。
2014年3月1日,陈某轩为防止被骗至永安的被害人赵某某逃脱,指使李某武、李某军(均已判刑)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贴身看管,同时指使臧某仓、吴某飞、王某海、李某、倖某宪(均已判刑)以陪聊天、打牌的方式,协助看管被害人赵某某,并采用反锁门窗等手段将赵某某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强行要求赵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赵某某为逃离该传销窝点,于次日6时许从楼房的六楼翻窗,后不慎坠楼身亡。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被害人坠落的地点
被告人赵某平得知此事后将现金5000元代人交予陈某轩,帮助陈某轩等人逃匿隐藏。事后,被告人赵某平先后潜逃至福建漳州市及湖北襄阳市的老家。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某平到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团山派出所投案。永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对被告人赵某平进行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平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平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指使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赵某平一人犯数罪,还应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据此,永安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文稿来源:永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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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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