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一传销窝点喝酒庆祝端午节致一人猝死 死者遭传销人员两次抛尸
2019年6月7日,在位于江西抚州市的一个天津天狮传销窝点,一群传销人员正在喝酒聚餐庆祝端午节。次日,意外发生了,一名团伙成员因饮酒过量猝死。
该团伙竟进行了两次抛尸,一次将尸体抛弃在附近的板栗林内,第二次用两辆共享单车将尸体运至指定地点露天抛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判决书。该传销窝点的“主任”余某被指控的罪名除了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外,还有侮辱尸体罪。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某在抚州市加入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成员。数月后,余某担任该传销组织位于抚州市体育路鼎盛宾馆附近传销窝点的主任,负责窝点内人员的日常生活。
他们将被害人骗到抚州市,抢走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等财物,安排传销组织成员看守文某,限制自由,同时安排“老师”负责 “洗脑”。一名被害人在窝点被限制自由约九天,被迫同意花2800元购买“产品”。
这是余某被指控的唯一一起跟该传销窝点有关的犯罪。
余某被指控的另一项犯罪,是侮辱尸体罪。
2019年6月7日中午,为庆祝端午节,余某准备了自酿的杨梅酒以及大量灌装啤酒用于窝点内聚餐。余某与窝点的传销人员赵某等十余人一直饮酒至当天晚上。次日上午9时许,余某接到窝点传销人员陈某(另案处理)电话报告,赵某饮酒过量仍未清醒。
2019年6月8日13时27分许,余某等人带赵某来到抚州市第五医院住院部救治。抚州市第五医院医生诊断发现赵某脉搏以及血氧均为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遂告知余某等人赵某已经死亡了。
余某电话汇报了这一情况后,经“上级”指示将赵某的尸体抛弃在了抚州市小圩丁家附近的板栗林内。当天14时49分许,余某等人又骑行二辆共享单车,带着赵某的尸体来到“上级”指定的地点,并将赵某的尸体露天抛弃。次日,余某等人逃离抚州。
2020年4月3日,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传销活动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采取公然抛弃方式侮辱他人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侮辱尸体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抢劫、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余某系传销销窝点主任,负责窝点内人员的日常生活,安排传销组织成员强行抢走被害人的财物,安排传销组织成员限制被害人的自由;在侮辱尸体的犯罪事实中,其接受他人指示,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公然抛弃他人尸体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故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
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被告人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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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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