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讲述“中天兴盛”传销案细节 手机低价“团购”诱人入坑
“传销是不存在受害者的,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2021年8月18日,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龙某、梁某、钱某等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警方通报显示,2017年前后,龙某等人在四川省乐山市开展传销活动,2018年“中天兴盛”公司注册成立,之后,龙某等人在成都增设公司办公场所,乐山和成都对外称公司“双总部”。2019年5月份左右,“中天兴盛”公司被举报,9月龙某、梁某等骨干成员被执行逮捕。
据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办案警官介绍,核心成员龙某一开始从事传销活动的时候,几乎身无分文,而“中天兴盛”公司双总部大约有100人。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该组织是如何一步步扩大,又是如何“引人入坑”的?记者采访了相关办案警官,了解到一些案件细节。
“团购”传销模式升级,绝大多数人没有拿到手机
通报显示,2017年前后,龙某等人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乐山市峨边县等地参与“全团了”等传销活动,之后对“全团了”等传销模式进行包装升级,以所谓的“超级团购”模式继续实施传销活动。
2018年6月27日,龙某在乐山单独注册成立“中天兴盛”公司,请其表弟钱某出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由龙某操控,对外称公司董事长,同时在四川乐山沙湾、金口河、峨边以及贵州、浙江等地设立分公司,继续使用“超级团购”模式实施传销活动。
“刚开始,这些人对外宣称,他们有渠道,可以通过团购的形式,以极低的价格帮人买到手机。但是,团购需要集资,所以需要一个周期,让大家先把钱交上,等累积到一定资金,把钱给了供应商,供应商再把手机给他们。”办案警官胡警官说。
“后来,‘团购’渐渐变成了引诱这些人‘入坑’的名目,演变成你把钱给我,到期后,如40天—45天后,我再把钱转给你。其实并不是为了买卖手机,而是赚取差价。但这个差价也是利益颇丰,比如一部手机值5000多元,一个周期过后,参与人员就可以返还6000元左右,有百分之十几至二十几的利润。”据胡警官介绍,最终,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真正拿到手机。“毕竟手机只能拿来自己用,很多人的目的并不是买卖手机,而是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即使拿到了手机,龙某他们还建立了几个专门回收手机的微信群,可以把你的手机回收,再转给另外的人。这样手机就可以循环利用,其实绝大多数的参与人员都是没有拿到手机的。”
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曾因未按时交付手机陷入买卖合同纠纷。一则裁判文书显示,自2019年8月4日起,原告徐某多次通过转账方式向“中天兴盛”公司支付购买苹果系列电子产品的货款共计518386元,该公司未向原告如约发货。另有原告魏某曾向该公司购买苹果手机143台,转账741458元,但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发货,原告多次索要手机未果,故提起诉讼。
层级分明,“后面参与人的钱补前人资金窟窿”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核心成员龙某等人设计了很多层级。”据悉,“中天兴盛”公司的“超级团购”会员,以交纳“预购”手机费、“代理费”,接受公司提供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抽头返利的顺序和标准,从下到上组成了“会员→经销商→服务商→运营中心代理商→公司核心管理层和龙某本人”的层级。
最下层每交纳一台手机“预购”费、“代理费”,从其直接上线、间接上线到龙某、梁某等公司核心管理层,均层层获得返利。
据胡警官介绍,除返利外,从经销商到运营中心代理商的各层级,每年还需要交纳高昂的代理费。会员购买的手机越多,各层级获得的返利就越多,不断推动内部人员发展自己的下线。
胡警官向记者介绍,区域级的运营中心每年需要缴纳4万块钱的代理费,才有资格成为运营中心,同时,可以从每部手机获得30元的返利。下一级的服务商,一季度需要缴纳9万元的代理费,一年需要缴纳36万元,可以从每台手机获利400块钱。最后,经销商一个季度需要缴纳9000元,一年需要缴纳36000元,可以获得每部手机200元钱的返利。另外,“中天兴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还从下层会员投入的资金中支取高额工资。
“这种传销模式经过了龙某等人的精心计算和设计。从服务商来看,每台手机可以获利400元,只要有两三百人订购手机,一个季度缴纳的代理费就可以挣回来。”胡警官说,“其实参与人员都心知肚明,就是用后面参与人的钱来补前面参与人资金的窟窿,但大家都想着只要在资金池爆掉之前退出来就赚了。然而,资金链一旦断裂,就没有办法了。”
“传销是不存在受害者的,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胡警官介绍,公司后台的订单系统里面可以看到参与的会员姓名和数量。但是,除了明面上登记的会员,还存在许多“隐形会员”。“因为公司内部规定,只要一单凑够一定数量的手机,就可以赠送你一两部手机,并且一个周期的时间还可以缩短,所以很多参与的人员,比如有10个人参与,可能就用了一个人的名字登记,所以我们很难辨别这个钱是不是他自己的,可能他的背后还有很多人。”
“很多人都是被亲朋好友拉进去的,抱着一些侥幸的心理,以为赚点钱就出来了。”胡警官说。
成立“商学院”进行包装和“洗脑”
资料显示,2018年10月左右,龙某与梁某一拍即合,具有传销违法活动经历的梁某团队加入“中天兴盛”公司,梁某出任公司总经理。为加强包装,龙某、梁某等人组织制作了演示文稿PPT、培训考核讲师、投放广告、开发公司网站线上虚假宣传。于是,“商学院”则成为“中天兴盛”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包装和培训的主要机构。据办案警官介绍,“商学院”是在龙某的授意之下成立的,由曾某出任商学院的院长。
“商学院会把整个公司的运作模式做成PPT,并且会把各层级一个周期能获利多少,一年能获利多少,都计算出来,如普通的参与人员,40天-45天为一个周期,一年可能做七八个周期,10万块钱的本金,通过这一年可以变成300%。”胡警官说。
除此之外,“中天兴盛”公司也会利用“商学院”对参与人员进行“洗脑”。
“他们每天会在各个运营商、经销商或服务商微信群里面,发布手机的市场价格,还会发公司每天到货手机的情况,让大家觉得确实买到了手机,其实就是拍给大家看的。如果他们要发展某个人,也会把那个人拉到相应的群里面进行洗脑,让他相信这些东西。”胡警官介绍。
“商学院”还会组织各个运营中心的讲师进行培训。据胡警官介绍,运营中心是一个实体的门店,感兴趣的人可以到运营中心去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商学院则负责培训各个运营中心的讲师,教他们运用怎样的话术,如何跟别人介绍,引诱他们参与进来,此外,商学院也会对每位讲师进行考核。
“核心团队中的龙某、梁某、曾某等人,之前参与过一两个传销性质的组织,也都在里面当过讲师,具有一定的传销背景,所以会在一起研究如何开展传销活动、壮大公司的规模,同时,他们还聘请了律师团队,进行一些法律咨询,以此来逃避法律的打击。”
主犯龙某曾开洗衣店、在传销组织当讲师
工商资料显示,四川中天兴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专注打造团购网项目的企业,旨在创造出新工业2.0时代的团购平台,通过拼单和优势价格的模式,改善实体环境。目前,该企业已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据警方通报,龙某、梁某等人的“超级团购”模式虚构经营项目,掩饰“利润”真实来源,利用投资和返利的时间差做大资金盘,滞留、瓜分、挥霍巨额资金。龙某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挥金如土,购置别墅、多处房产及多辆豪车,龙某私生活也极其混乱,办理持有多张数万元至几十万元的高档娱乐场所VIP消费卡,长期出入高档娱乐场所,为追求异性动辄赠送几十万元,并耗费巨资维持自己吸食毒品的恶习。
2021年8月18日,龙某等29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龙某等人一手打造的“商业骗局”也被戳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开资料显示,核心成员龙某曾于2007年创办“成都点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随后又创办“风向广告”“一九一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创办四川光荣野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7年,创办四川中天兴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打造新零售平台,超级团购网等。此外,网上也有多张龙某参与论坛、演讲的照片。
“之前公司给龙某包装的很多东西都是虚假的。”胡警官介绍,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龙某曾开过洗衣店,后来在一些传销组织当过讲师,然后成立了自己的传销公司。
“他刚开始从事传销活动的时候,基本上是身无分文的,后来凑了一些资金做了这个项目,资金盘就越做越大。龙某语言方面的能力很强,在公司开会全部都是脱稿,可以连续讲几个小时。为了对员工进行洗脑,他们还专门组织了几次大型会议。”
“身为一个普通人,应该老老实实地上班,不要想一些不着边际的高额回报。现在的很多诈骗也是这样,少一些贪念,多问一问身边的人,就能避免上当。”胡警官说。
新京报记者 展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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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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