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5万元能拿原始股权、买房? 这个养老项目高管因传销被抓了
交5万元入会就能购买公司的原始股权、产权房,还送5万元消费积分,到期退全款,获得终生VIP会员资格和康养项目推广权……这样的养老项目吸引了不少老年人投资,谁知各种利好不仅无法兑现,该公司的高管还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
六旬老人投资损失5万
2016年,60岁的许先生从同乡男子刘先生处得知,北京某幸福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公司(简称“幸福城公司”)是上市公司,该公司有一项好的业务:购买价值5万元的康养积分,就会给购买人5万元康养积分卡一张,这5万元可购买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权并可购买该公司的产权房,还送5万元消费积分。
许先生交5万元现金购买后,幸福城公司与他签了一份合同,并给付积分卡一张,称此卡中有价值10万元钱的积分,后经查幸福城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无法购买原始股,更无产权房,因追要5万元款项无果,许先生将担保人刘先生和公司都告上了法院。
未到庭的刘先生在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称:认可许先生与幸福城公司签约事实,但不认可自己出具过担保书,起诉他主体不适格。
幸福城公司则辩称:康养协议不是买卖协议,是许先生所在团队与幸福城公司共同拓展养老会员,只要想加入养老会员的个人,由团队领导带领与幸福城公司签订康养协议,并缴费3000元,幸福城公司赠送50000元康养积分用于去康养基地消费抵扣。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许先生同意加入幸福城公司,成为幸福城公司会员,在这个基础上交纳了3000元管理费。许先生所说的50000元是交给其团队领导的,与幸福城公司无关。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幸福城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许先生签订的《康养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价值50000元的康养积分、向甲方缴纳康养会员管理费3000元,获取公司所属基地终生VIP会员资格和甲方康养项目拓展权;获得甲方提供的面值50000康养积分卡1张,用于公司所属康养基地按比例抵扣现金消费,用于购买公司所属拟上市企业原始股权,用于购买康养基地产权房;获取甲方网上商城50000消费积分,用于甲方网上商城购物按比例抵扣现金消费等。双方另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庭审中,许先生提交了其持有的VIP积分消费卡,许先生坚持称其向幸福城公司交纳了50000元,但幸福城公司仅认可收到3000元。许先生称其将款项交给幸福城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幸福城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身份,许先生亦未举证。
因许先生关于其向幸福城公司交纳50000元、并要求退还50000元、承担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许先生要求刘先生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未提交证据原件,故法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综上,许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先生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2017年12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许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乡介绍人自己也被骗
其实在2016年4月8日,与许先生一样,60岁的刘先生也签订了《康养协议》,并取得消费卡一张。不过他是经另一个姓李的50岁男子介绍的。三人均来自江苏连云港。
据刘先生讲述,一开始幸福城公司介绍称其交5万元,幸福城公司返还5万元,并给其一个单身公寓;合同签订时,他曾来京考察两次,有基地和办公室,但没有见到房子;合同签订后半年,刘先生再来实地查看,就发现没有人了;他从未见过网上商城,也没有课程培训。
2018年,刘先生为了拿回5万元本金,将李某和幸福城公司也诉至法院。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刘先生付款之后可获得幸福城集团所属基地终生VIP会员资格和康养项目拓展权;面值50000积分消费卡可用于康养基地按比例抵扣现金消费,购买拟上市企业原始股权,购买康养基地产权房,同时,网上商城50000消费积分用于网上商城消费。但是,现没有证据表明康养基地、网上商城、产权房等相关内容真实存在,亦没有关于拟上市企业原始股权具有实际履行可能的相关证明,法院因此有理由相信幸福城公司是以虚假的事实欺骗刘先生签订合同,故刘先生主张以欺诈为由撤销《康养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现刘先生请求李某对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提交保证书原件,现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证合同关系,故法院对刘先生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幸福城公司、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2018年4月29日,法院判决撤销刘先生签订的《康养协议》;幸福城公司返还刘先生5万元。
三年后公司高管涉传销被抓
北京门头沟48岁的张女士也是受害人之一,2017年她通过幸福城公司负责人唐某签订了《康养协议书》,给付唐某现金50000元,成为康养大使、会员,有权居住养老基地,可以发展会员提成,唐某承诺一年之内发展不了其他会员就退款。
后因听说幸福城公司倒闭,2018年5月10日,张女士与另一会员找到唐某要求退款。后唐某出具借条承诺由其退款并实际给付了1000元,剩余49000元则打了借条,但拖了两年也没有支付给张女士。后诉至法院才在2021年拿到本金和利息。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1年4月16日、4月14日,该公司业务总监丁某、业务经理郗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女子丁某、郗某伙同他人于2015年至2017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等地,以投资幸福城公司养老基地、网上商城等项目成为会员,后发展他人加入可获得利益为由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二人共计发展200 余人。其中,丁某负责招募他人参加;郗某与丁某约定共同担任组织领导人,获取介绍人提成的三分之一,辅助丁某发展传销组织。到案后,郗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丁某当庭自愿认罪,辩称其团队成员共计30余人,且其与郗某共同担任总监,其获取总监收入的三分之一,郗某获取三分之二。
丁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丁某管理的人员是三十余人,涉案公司有多个内部传销组织,不能将所有人员都算在丁某名下;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丁某团队人员为200余人;丁某自愿认罪,构成坦白,请求法庭判处丁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认罪认罚。
郗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丁某是郗某的上级,丁某获取总监收入的三分之二,郗某获取三分之一。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至2017年间,丁某、郗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投资幸福公司养老服务、网上商城等项目成为会员为名,以发展线下人员可获取报酬为手段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经统计,二人名下发展人员数量达30余人,层级达3级以上。
法院认为,丁某、郗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人名下发展人员数量的事实法院予以更正。在共同犯罪中,丁某、郗某均系所在团队中高级别成员,对二人不区分主从犯,按照二人的实际作用大小予以量刑。鉴于丁某当庭自愿认罪,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对丁某、郗某从轻处罚。
2022年1月28日,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处郗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丁某、郗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查询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日,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包括集中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等。目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其大股东众汇幸福城(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注销。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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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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