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被指故意杀人云南省检察院派员指导办理
一入传销深似海,有人一直逃脱不出来;有人为了逃离,丢了性命;云南保山昌宁小伙小张为了逃离传销组织,做了这样一件事情,随后的发展令人唏嘘。
被“监工”每天洗脑
今年1月21日,云南保山昌宁小伙张某被朋友骗到楚雄后,骗进了一个传销组织。
他发现不对后,当即提出要离开,并在网上买了一张返回保山的车票。好不容易骗来的人,咋可能让你轻松地离开呢?
传销组织头目李某派“监工”王某白天黑夜看守张某,不准他逃离,张某的手机和身份证也被搜走。
“我被骗进传销组织后,了解到这个传销组织主要是卖化妆品,每套化妆品2800元。”据张某后来供述,传销组织要求他把化妆品卖给亲戚朋友,还能从中赚钱。
王某是负责看管张某的“监工”,不仅要看管好张某,还要不断地给张某洗脑,让张某发展身边的亲戚朋友,加入这个传销组织。
张某说,自己非常反感传销组织,每天都在和这帮人做斗争,一直想找机会逃离苦海。
但王某等人看管得太紧,根本没有机会逃离,况且身份证和手机都被搜走,他无法和外界取得联系。
被控制20天都逃不走
就这样,张某一直在传销组织里被控制了20天。不但每天不能自由出入,连上厕所都有专人看管。
期间,组织头目要求每个人都要拉亲朋好友进来销售化妆品,张某多次提出反对意见,先后五六次被传销组织的人员殴打。
临近春节了,张某想回家过年,可这帮人根本没有放走张某的意思。
传销组织此时还加大了推销产品的力度,传销头目李某在开会时说:临近春节了,要加大推销产品的力度,并给每个成员下达了任务。
今年2月10日,传销组织要求张某多推销传销产品,张某本来就是被骗进来的,他想逃离这个传销组织,可是王某看得又紧,很难逃脱。
上厕所时和“监工”起冲突
今年2月10日凌晨,张某想上厕所,得到王某许可后,王某要求跟着一起到出租房里上厕所。
进入卫生间后,王某对他说:“小弟,今天领导(实际上是传销组织头目李某)讲的话,你听清楚了没有?想清楚了没有?要怎么做?你知道吗?如果弄不到五六万元,是给男人丢脸,你丢得起这个脸吗?”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还是好好地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的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领导会做啥了。要是他(领导)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
张某听到这些威胁后,主动提出:“我给你(王某)1万元,请放我走,我想回家过年。你觉得放走了我,你不好交代的话,要不,我们一起走,赶紧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王某听到后,当即拒绝了张某的恳求。
他用衣帽带勒死“监工 ”
“你怎么就听不进去呢?还想逃跑?”王某当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
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
这时,张某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用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
在这过程中,双方都很难受,张某于是对王某说:要不,咱们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松手。
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随即离开了卫生间。
走出卫生间后,张某担心其他人来帮忙,立即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骗进传销组织,还被控制在传销组织里。
民警赶到现场,找到了张某,并在卫生间里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王某已死亡。
张某现场供认了杀人的事实,随即,警方将张某抓获。
张某被指犯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公诉人认为,案发后,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等待民警抓获,属于投案自首;被害人在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过错。
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对张某进行语言威胁、侮辱,并先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推到墙角,王某具有严重的过错,加上张某被传销组织控制,张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实施了正当防卫。这个案件中,张某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张某的辩护人说,该传销组织看管张某的那些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由楚雄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楚雄市检察院并向楚雄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等待法院的判决。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借机打掉一个传销组织。
但公诉人并不认可辩护人意见,认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家属要求赔偿损失64万
法庭上,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6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表示,将尽最大能力给家属赔偿。
本案争议较大,将择日宣判。
官方最新消息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9月5日,媒体报道的云南省楚雄州“保山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即张某故意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云南省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听取有关案情汇报,并已指派专人赴楚雄州指导办案。
围绕社会关注的张某是否存在防卫情节等问题,云南省检察院将指导楚雄州检察院抓紧调查核实,严格依法认定,确保案件公正处理。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延伸阅读:
正当防卫
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前,在国内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小伙被骗入传销组织反抗时涉嫌捅死一人 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26岁的河南小伙鲁少卿被人以找工作为由骗入传销组织,在反抗中涉嫌捅死传销人员,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其无罪,并驳回了死者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书。一审判决显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少卿受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鲁少卿持水果刀故意伤害致死李某的证据不足。由此判定鲁少卿无罪。
◆男子被骗入传销窝点 逃跑时失手杀人被判刑
2014年8月3日,张勇被网友骗到一处传销窝点。进屋后,吴某、劳某叫他一起打牌,遭到张勇的拒绝。这时,劳某突然从背后勒住张勇脖子并用毛巾捂住其嘴,吴某、阙某、范某三人则合力将张勇压制在地上。张勇激烈反抗并大声喊叫,挣脱出右手后他从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挥刀乱刺,一刀刺中了吴某心脏,致其当场死亡,另一刀划伤范某左小腿,致其轻微伤。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勇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持刀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伤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0余万元。
◆大专生陷传销窝失手杀人 犯故意伤害罪被免刑罚
2012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庞某斌,在网上求职却被骗入东莞的传销窝点,在他强行离开传销窝点过程中持刀自卫刺死了看管人员。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庞某斌犯故意伤害罪,但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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