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传销非法牟利四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贾某、龙某某、张某某、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五万元;对被告人贾某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龙某某违法所得10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在卷扣押被告人贾某持有的二部华为手机、一部VIVO手机、被告人龙某某持有的现金14862.9元、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荣耀手机、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17万元人民币、一部荣耀手机、被告人刘某持有的一部华为手机、一部VIVO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被告人贾某、龙某某、张某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架设起服务器位于香港的“乐游米”平台网站、制作“乐游米”手机APP、制定平台运营模式、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宣传管理的方式,向他人推广“乐游米”平台,并利用泉暖公司等支付宝对公账号接收资金,要求参与者以购买“游米助手”的方式缴纳299、399、599元会员费,成为不同等级平台会员,并按等级不同附赠一瓶或两瓶消毒液。
该平台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八级以上层级,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发展人员购买“游米助手”获得会员资格,作为返利依据,以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的方式,引诱参加者以人拉人的方式继续向下发展下线参与传销活动。其中贾某负责总体管理及消毒液采购,龙某某负责技术和网络后台运营、维护,张俊杰、刘某负责推广网络平台,违法所得四人按照固定比例分成。
直至2022年7月26日,因该平台无真实的盈利来源,无法填补向会员返利的资金漏洞,四名被告人商议后,将平台内的资金全部提现转移,并安排龙某某将“乐游米”平台关闭,将后台数据全部删除。经对涉案快递记录及支付宝账号交易流水进行分析统计,乐游米平台在运营期间吸收资金总额共计11547156.4元,会员实际数量为2357人。另查明,被告人贾某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龙某某违法所得10万元。
安徽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龙某某、张某某、刘某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贾某、龙某某、张某某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对其减轻处罚,同时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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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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