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动权健多维度调查:涉嫌传销成焦点
直销企业打擦边球涉传销不是新鲜事,也给执法和举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消费者屡屡举报、诉诸法律,依旧屡禁不绝。
“权健事件”仍在发酵。
随着“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2019年1月2日,调查组宣布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1月1日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权健加盟店遍布全国。2019年1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表示,上海正从虚假宣传、加盟点管理、商品质量等多维度调查辖区内权健加盟店(点)。且已联系权健总部,启动溯源调查。
除了虚假广告、传销以外,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全开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目前的情况,权健公司还可能因为虚假宣传、直销、产品质量、公司登记事项等行为特征而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根据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显示,2013年8月7日,权健拿到了商务部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下含四川、浙江、湖南、江苏等10个分支机构;23个加盟/授权的直销服务网点;3类40种直销产品,包括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此次热点事件中的火疗、负离子卫生巾和按摩鞋垫均不在列;8个直销培训员。
但在其直销模式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5年至2018年,山东、安徽、吉林等多地都出现了权健涉嫌传销的案件。
直销企业打擦边球涉传销不是新鲜事,也给执法和举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消费者屡屡举报、诉诸法律,依旧屡禁不绝。
国家食药监总局2017年7月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7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针对老年人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既有保健食品自身的问题,也有普通食品、进口食品、广告宣传等问题,还有假冒伪劣、黑作坊以及非法传销、电视购物、会议营销、网络营销、商业欺诈等社会综合治理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生产监管、市场监管、进口监管、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犯罪、老年人关怀等多环节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合出重拳,严打严控。
一步之遥的“直销”和“传销”
到底是直销还是传销是此次事件的一大核心,也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处罚轻重程度。
陈学军表示,上海对权健加盟店(点)的检查包括多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第二方面,与权健总部联系,确认是否许可加盟店(点);第三方面,则是聚焦产品的商品质量情况。
针对权健是否传销的质疑,陈学军表示:“我们从各种维度来进行确认,一旦确认以后,就能够明确是否是他的加盟点,再根据调查后的结果分析确认。”
全开明表示,直销与传销运营模式的核心区别是是否复式计酬或者突破三层组织利益关系,即最上端的组织者或者自然人能否从其下线的下线这里谋取利益,或者形成了金字塔形的利益模式。“从实务来看,只要是层级利益阻断的销售模式一般不会被认为是传销。”
传销的基本行为方式顺序为:认购商品或服务、加入团队、发展成员、形成上下线、复式计酬。换言之,直传销的核心区别在于计算销售人员薪酬的来源和依据,传销并不以销售商品赚取利润为计酬主要依据而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下线缴纳费用或团队计酬方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来源和依据。
“权健这类公司有直销牌照,但经常利用牌照‘打擦边球’进行传销。执法机关很难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直销企业本身涉嫌犯罪,直销企业很容易摆脱传销犯罪的刑事责任。现实中,直销企业经营涉及到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企业的分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等多类经营主体,其各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不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执法机构在判断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上可能存在困难,直销机构可能将违法责任推给直销员或分销商,以逃避处罚。“在权健涉及的已有的传销案件中,检察院大多以当地加盟商为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权健往往作为证人指出自己仅是靠单纯销售商品赚取利润,以‘自己企业不知情加盟商的传销行为’等理由切割自己的刑事责任。”
或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目前上海所开展的多维度调查,全开明认为权健可能面临多项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依据,权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直销、传销、产品质量、公司登记事项等行为,均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直销行为中,戴强指出,直销产品必须备案才能销售,且国家对直销产品的范围有限制,未经审核公布的产品不得通过直销方式销售。按照《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的规定,直销产品范围包括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6类。
权健在商务部直销系统中仅备案化妆品、保健品、保洁用品三类共40种产品,而权健官网的产品列表中,至少列有102种产品。多半产品未经备案即进行销售,火疗也不属于可以直销的产品类型。
更加严重的则是虚假广告、传销和产品质量,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全开明表示,如权健涉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根据销售金额的多少有不同刑罚,“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目前的情况看,执法难点是要根本了解和核实权健加盟点的法律地位,包括其盈利模式,以及会员的组织关系,了解其资金的走向以及利益分配的方式,尤其是要理清其与权健集团的法律关系,是直接销售关系,还是代理销售关系,抑或是赊销关系。”全开明认为,关键是了解其具体的资金走向,对其骨干人员的收益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涉嫌存在传销,需要勾勒出金字塔形的利益关系,如果涉及人员众多的话,就需要明确人员的利益图谱,因此工作量就非常大,而且执法的周期也比较长。”
(原标题:上海启动权健多维度调查: 涉嫌传销成焦点 或面临刑事责任)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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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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