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反传销:长沙岳麓区一大型恶势力传销案一审宣判 37人被判刑
4月16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赵某娜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该案系岳麓区一大型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6·30”专案)中的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均(另案处理)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后,于2013年到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团队。新人加入该组织,至少要购买1份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的虚拟产品。
该组织采取欺骗手段,由成员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被害人骗至长沙,将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骗走统一保管,以阻断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同时,组织中有人扮演“师傅”,有人扮演“黑脸”,有人扮演“红脸”,对被害人进行看守、威胁、劝说和安抚,共同限制、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通过诱骗或拘禁等手段,最终使被害人放弃抗拒,实现认同,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一员。
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以传销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逐步形成以张某均为首要分子,阙某理、郑某勇及赵某娜等人为骨干成员,层级达3级以上、成员达100余人的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
2018年2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娜、高某俊、王某苏、李某组织、指挥、参与非法拘禁10人至5人不等,其余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6人至1人不等。
法院认为,涉案传销组织犯罪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有固定的犯罪模式,数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强迫新人加入,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被告人赵某娜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系涉案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余14名被告人系涉案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成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6·30”专案包括:赵某娜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胡某等22人非法拘禁案;易某毫等28人非法拘禁案;杨某林等23人非法拘禁案;阙某理、郑某勇等2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涉案人数115人,系岳麓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查处的一大型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
当天下午,系列案中的胡某等22人非法拘禁案也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系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等22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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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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