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在湖南永州被骗入传销后又入伙组织发展下线被判刑
找工作、相亲、情色陷阱是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伎俩,一些受害者往往因此陷入传销泥潭。然而,他们中的一些人却在传销组织的鼓惑下、在金钱的欲望中迷失了方向,由受害者变成了施害者,非法拘禁、限制他人自由。近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陈某等四人犯罪团伙非法拘禁一案,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
被骗
2013年2月,海南籍男子陈某在网上某QQ群找工作时,一网友介绍在冷水滩有一份月薪6000元的驾驶工作。陈某喜出望外,于次日动身赶赴约定地点,却想不到落入了对方设下的陷阱。
2013年1月,在东莞打工的广西籍女子卢某在QQ上认识了一名自称“快乐男孩”的永州籍男子。在该男子甜言蜜语的进攻下,涉世未深的她很快便陷入了“网恋”之中。2013年7月,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卢某,从东莞赶来与“情人”会面,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2013年7月,邵阳籍男子罗某应“网络情人”刘静之约,来到冷水滩陪其过生日。7月24日,两人又是一同逛街买衣服,又是一同买菜、做饭,度过了愉快的一天。7月30日,罗某再次与刘静见面,却被她带上了传销之路。
洗脑
“有病祛病,无病去痛,男子强身,女子养颜。”该传销团伙销售的是一种只有“口号”没有实物的保健产品,甚至连“名字”都没有。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传销,但该团伙又是如何循循善诱,让人欲罢不能的呢?其中的秘密就藏在“新人培训”中。
据陈某交代,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传销组织会通过授课、“成功人士”的经验介绍等,描绘出一个短期即可达到高额回报率的“美好愿景”,点燃“新人”投入非法传销团伙的狂热欲望;然后,营造一个“家庭氛围”,由“师兄”、“师姐”向“师弟”、“师妹”传授与他人的沟通技巧及传销的战略战术和手段,反复灌输传销快速致富理念,将传销致富的梦进一步固化、放大;最后,通过“你问我答”,消除成员心中疑惑,解决其付诸行动的各种障碍问题,比如讲“骗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将人们骗来是为了让他们发财”,消除其骗人内疚感。
“经过三天的课程,如果还不认可这项事业,我们就会没收新人的财物,并将他揍一顿,让他‘醒醒脑’!”
“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参加传销,就可以坐在家里点钱”,“一个人从穷光蛋到百万富翁,最“慢”只须一年”……这些滑稽可笑的语言就像“迷魂汤”,经过一遍又一遍的演绎,让陈某等人笃信不疑,走进了传销的歧途。
入伙
在传销领域,光靠自己购买产品,显然到不了金字塔的最高层,只有不断发展下线才是“王道”。为此,陈某、刘某、卢某、罗某开始了“分工合作”。
2013年8月13日,陈某接到上线周某通知,“有一个新人到点,请安排人员接待。”陈某遂安排卢某前去接洽。
下午3点,卢某乘摩托车来到零陵商校附近,见到从南宁赶来的陆某。为了打消陆某的疑虑和警觉,卢某并没有直接带其到传销窝点,而是到繁华的步行街逛了又逛。直到晚上,才将其带到一处居室。一进屋,卢某就变了脸,将门锁上。在客厅玩牌的罗某和刘某则对陆某说“我们不要你的钱,不要你的命,只要你乖乖听话,安心听课就可以了”。陆某这才知道自己掉进了他人设计的“桃色陷阱”。刚想呼救,但为时已晚,陈某从里间冲出,将其手机、证件、钱包全部没收。此后,陆某失去了人身自由,就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
2013年7月至8月,卢某在QQ上分别以“周小雨”、“刘菲儿”、“寂寞女孩”为名,以恋爱交友的方式骗得肖某等10人来到传销窝点。依靠这种手段,陈某和刘某在短短半年时间就“发展”了17个下线,做到了“中层干部”。
“到了中层干部就可以有8000元左右的月薪了。”同样痴迷于传销的罗某说。带着对“事业”的无限向往,8月,他以帮忙找工作的名义,将自己的同学周某骗至传销窝点。
然而事实上,传销组织许诺的“高薪”都是“镜花水月”。据陈某和刘某交代,他们“每月只能从上线那领到100—200元伙食费”。
获刑
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卢某、罗某以传销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人数达到十一人之多,时间为一个星期到一个月不等,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四被告同是主犯;但可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进行量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永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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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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