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首富”效益不佳转投传销 数罪并罚被判十年
2019年3月20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鹤壁前人大代表娄保军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娄保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娄保军辩护人、河南具匠律所律师王士燕表示,娄保军并未提出上诉。
据悉,娄保军曾任鹤壁市第九届人大代表,此后没有连任。据《21世纪经济报道》,娄保军担任法人、董事长的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集团”),是鹤壁市规模最大、纳税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其一审辩护人、河南国银律所律师朱雷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娄保军在鹤壁当地堪称“首富”,名下有两支由奔驰、奥迪组成的车队,尽管这一说法并没有公开信息支撑。
朱雷告诉记者,娄保军最初是因鹤壁市鹤山区财政局局长的案件牵连进来,最终被公诉至法庭。多份公开判决书显示,鹤山区财政局曾为娄保军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这违反了《担保法》第八条等规定。
河南汝南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娄保军共犯三项罪名,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另有一项公诉机关提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未予支持。
汝南县法院认定,2012年3月,娄保军实控企业鹤壁市辰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龙公司”)需要资金,但因其他原因不能直接从山城联社贷款,于是找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时任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山城联社”)理事长陈某,经协调由山城联社信托2亿元资金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再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贷款给辰龙公司。
辰龙公司取得2亿元信托贷款后,为了表示感谢,娄保军送给陈某50万元现金及茅台酒一件。陈某并未接受上述款项,当日即派人将该50万元存入辰龙公司的账户。
2012年,娄保军资金困难,经有关部门协调,由鹤壁市山城联社为其贷款1亿元。于是,娄保军实际控制的辰龙公司将应收账款约1.33亿元质押于山城联社,作为山城联社向辰龙公司等娄保军名下企业发放贷款1.32亿元的质押担保。
然而,辰龙公司实际仅有债权3900余万元。娄保军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与债务公司串通,出具了1.33亿元的债权虚假事实。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汝南县法院判决娄保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四年。
根据公开信息及朱雷的描述,娄保军是文盲,经商初期仅是一名养鸡专业户,在上世纪90年代创办煤厂,赶上了国内煤炭行业的“黄金十年”,并多次成为了鹤壁年度经济人物。据《21世纪经济报道》,在煤炭行业之外,娄保军在酒店、金融领域也有多家企业,并进一步向中国银行等机构扩大借款规模。但此后企业经营状况迅速恶化,2013年开始诉讼缠身。
此时,一个名叫张自奎的人进入视野。根据司法材料,张自奎是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曾因抢劫罪、持有假币罪于2000年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后因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0年被判一年又九个月,2010年刑满释放。2011年,张自奎在濮阳成立公司,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据判决书,2016年初,张自奎等人与娄保军一起商谈关于电商平台之事,娄保军得知利润大,遂愿与张自奎等人合作。双方于当年6月30日签订协议,由娄保军出资1000万元,不负责实际业务,一年合作期满后,娄保军得到3000万元。
另据辩护人庭审答辩及法院认定事实,张自奎承诺帮娄保军重组宝隆集团,在答应支付高额利息后,娄保军先后向张自奎等人出借资金4000万元,后又购买酒类商品近4000万元。
实际上,张自奎从事的是非法传销生意。其名下的晟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启公司”),对外宣称只要投入本金、发展下线,不仅能获赠等值白酒,还能每天持续返现200元,这是近年来比较普遍的网络传销模式。
娄保军与张自奎的合作有一段蜜月期,他先是将宝隆集团名下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全部转让给晟启公司,又在2016年末出借1000万元资金,并约定一年后得到2000万元。此后张自奎多次向娄保军借款,据娄保军庭辩,至今仍有4000多万元没有偿还。
2017年3月24日,因为无法与张自奎等人取得联系,娄保军向鹤壁市公安机关报警,称张自奎等人骗取其4786万元借款。
一名重庆籍受害者告诉记者,晟启公司的返现活动在2017年终止。当时有消息称,晟启公司被有关部门查处了。该受害者回忆,返现停止后,各地人士陆续前往晟启公司讨要说法。另据裁判文书网,2018年起陆续有人因参与晟启公司活动而被判组织、领导传销罪。娄保军也未能幸免。
根据判决书,尽管娄保军表示自己对经营模式并不知情,但依据他在晟启公司的讲课视频光盘,法院仍然认定,娄保军作为晟启公司董事长,明知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仍为公司从事传销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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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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