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反传销:大连多个传销组织被查处
今年5月15日是第十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天,市公安局与市处非办、市委宣传部等多家单位,在劳动公园狮子广场联合举办了主题为“与民同心,为您守护”的大型宣传活动,重点围绕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网络传销、私募领域的金融犯罪及假币、信用卡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
据悉,2018年大连市公安局经侦系统破获了“香州养老社区规划”传销案件、鑫丽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特大集资诈骗。去年以来,全市公安经侦部门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02起,抓获各类经济犯罪嫌疑人541人,挽回、避免经济损失20余亿元。
案例1 以社区养老体验为名,拉人头入会收钱
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梅在河北燕郊参加了“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组织,并将其转移到瓦房店市实施组织领导开展传销活动,后期更名为“香州养老社区规划”。该组织以社区养老体验为名开展宣传拉人头入会,交纳一定金额入门费后体验社区养老项目,以洗温泉、入住酒店、景区游玩为招揽噱头,介绍会员加入还能得到分红,诱骗他人加入。
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梅在该传销组织属最高领导,并与刘某勋等骨干人员组建领导层,下设队长、组长和副组长,各司其职,安排上课、讲课、游玩、住宿、帮助体系人员再发展会员等事务。该传销组织收取入门费49900元,参与人员300余人,涉案资金上千万元。2018年6月20日,赵某梅、刘某勋等16人被抓捕归案,现已被移送起诉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惩处。
案例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4700余万元
2017年4月18日起,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率同各区经侦大队对鑫丽百公司陆续立案展开侦查工作。
经查,鑫丽百公司主营机构位于西岗区,并在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金州分别设有营业部。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向某等伙同公司各区营业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先后用兴旺达公司和鑫丽百公司名义,通过组织旅游、集中推介、发送传单、口耳相传等途径,大肆宣传向黑龙江省勃利县三江浸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虚构该公司经营获利前景,承诺回报高、无风险,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大量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案件共涉及投资人700余名,涉案金额4700余万元。2018年8月17日,该案抓获的1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正在审理中。
案例3 成立迷彩俱乐部以“独立团”发展下线
2018年3月初,旅顺口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与江西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以刘某德等人为首的1279迷彩俱乐部,在旅顺口区某酒店内多次组织集会活动,声势浩大,形迹可疑。
经查,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1279迷彩俱乐部负责人的刘某德,伙同常某、杨某余、李某芬、孙某彬、孙某栋、杨某武等人,以虚构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扶持的养生养老项目为平台,成立1279迷彩俱乐部传销组织。以部队军、师、旅、团、营、连、排组成层级,以“独立团”(发展下线对象为复转军人及亲属)收取“入门费”16000元。“本部团”(发展下线对象为普通群众),收取“入门费”39600元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发展他人入会,按照固定层级收益分配方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升高层级,层级越高,返利越多,大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会员数量达200余人,涉案传销资金数额500余万元。刘某德等7名犯罪嫌疑人均已依法被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移送起诉。
来源: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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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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