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邵通一女大学生将姑妈骗入传销致其坠楼身亡
大河网10月11日报道 侄女以给姑姑介绍工作为由,将姑姑骗到非法传销组织。姑姑发现上当受骗后拒绝参加传销组织,结果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姑姑不堪忍受被人控制的生活,无奈从六楼跳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鉴于侄女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10月11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常慧、杨洋、谢勤芳被新密市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
现年19岁的常慧系河南某大学大二学生,家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坪上乡坪上村。今年6月,常慧经朋友介绍来到河南省新密市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为发展自己的下线,达到抽回本钱牟取不法利益目的,常慧听信传销组织灌输,编制谎言,联系在云南的姑姑常娟,以找工作为名于2010年8月9日把常娟骗到河南省新密市一传销窝点。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年8月9日,常慧将姑姑常娟接至河南省新密市玉雕厂家属楼4号楼1单元6楼东户其租房处安顿下来后,便按传销组织惯用的手段,将常娟手机骗走,防止其与外界联系走漏消息。为帮常娟“洗脑”,常慧即带常娟到传销点听课。常娟发现这伙人在组织传销活动后,方知上当受骗并拒绝再去听课,并强烈要求返回云南老家。
常慧不想轻易放弃常娟,便又按照所在传销组织负责人范东(另案处理)的安排,将租房大门反锁,并由常慧与另外2名成员(杨洋,25岁,女,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无业人员)、(谢勤芳,36岁,男,湖北省荆州市朱河镇桐湖村无业人员),对常娟实施看管,共同劝说不让常娟离开,意图逼迫常娟加入传销组织。8月11日上午,常娟要求离开,被常慧、杨洋等人拦回。8月11日下午,常娟开门将要离开,却被传销组织负责人范东强行抱回。8月12日上午9时许,常娟再次要求离开,杨洋、常慧、谢勤芳等人仍不予理睬,导致常娟从六楼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常娟、杨洋、谢勤芳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常娟、杨洋、谢勤芳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3人批准逮捕。
据了解,被逮捕的3名犯罪嫌疑人中,除常娟外,其他大都有同学关系,他们大都首先是受骗者,然后又变成了骗人者,常娟甚至将她的姑姑常娟“骗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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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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