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两房东因将房子出租给传销团伙遭罚5万元
近日,贵阳市世纪城的两位房东因监管失责,被执法人员查实租客实为传销团伙后,分别被处以5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悉,这是我省房东租房给传销团伙的首例遭处罚案。
“法规明确,只要房东客观上为传销提供场所,便可处罚,该案向全省房东敲响了警钟。”
A
租房给传销者
首例罚单开出
今年3月份以来,贵阳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公安、工商工作人员,对该小区存在多时的传销团伙进行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已捣毁300多个传销窝点,遣散传销人员1000余人。
整治期间,执法人员发现,世纪城龙凯苑、龙贤苑的两家住户,有外省口音闲散人员聚集,并从房内搜出传销资料,又通过侦查获知转账、通话信息,确定两伙人都是传销人员。
处置完传销人员后,观山湖工商局执法人员通知两位房东,告知他们未按《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房屋租赁信息和租户身份信息,在不明租客确认为传销人员后,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别对两人处以5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没收租金。
两位房东直喊委屈,觉得处罚太重。在执法人员劝诫下,并得知若不接受处罚执法部门将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两人在8月5日前将罚款交清。
只要提供便利
即可定性处罚
据了解,两位房东叫屈的原因,是认为自己只是租房,并不知租客身份,不该受连带处罚。执法人员认为,正是众多房东对法规的不了解,才导致租房市场的混乱。
观山湖工商局世纪城分局一负责人表示,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并没有明文或列出“明知”、“应知”等前缀性词汇,应理解为无需当事人主观知道租房者是否为传销人员,只要客观上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即可定性处理,且该条规中处罚前没有“可以”字眼,所以是应当进行处罚,不考虑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包括房东和房客证件号码、户籍地等具体身份信息。
“该案中,两位房东租房既未备案,租客又是传销人员导致客观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所以应按《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罚。”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在世纪城,因许多房东是外地人,租房委托中介代理,但法规针对的只是房东,对中介并无具体处罚规定。因而,世纪城社区现在规定:中介租房首先要带租客前去社区和派出所备案。“不过,关键仍要靠房东自己警觉,即便委托中介租房,也要了解租客的信息,以防连累了自身。”一名负责人说。
C
为租房者
再敲警钟
昨日上班时间,记者在世纪城看到,楼房外空地上,仍聚集着许多操着外地口音的闲散人员。
记者在租房网站上联系了10余位官方公布传销人员较集中的世纪城、碧海等小区房东,多人不知租房还要备案,有的觉得麻烦没必要,有的则称“只关心租金,不关心租客身份”。
执法人员介绍,正是租房者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传销人员能轻易找到窝点聚集。调查中,记者发现,少数房东明知对方是传销人员,因对租金不讲价,采取默许态度。
“处罚从来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执法人员说,本次在全省率先开出罚单,目的是警醒广大房东,应按照法规规范租房,不给违法人员生存土壤,以从根本上杜绝传销人员在贵州省寻找窝点聚集,此举也许能彻底清除困扰多地的传销犯罪问题。
“房子是传销窝点,房东挨罚将成常态。”一名执法人员表示:今后在集中清理传销活动的行动中,将对容留传销人员租住的房东继续进行调查处理。此举除对打击传销犯罪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外,也能促进租房备案范围扩大,对清理各种违法犯罪都将产生深远影响,贵阳市乃至全省房东,应从此案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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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租赁办法”
2012年3月,《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通过施行。其中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填报和提交下列信息内容及资料:
(一)填报信息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户籍地等信息,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租赁期限,租赁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情况,其他信息;(二)提交资料包括: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其他材料;(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四)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
《办法》同时明确,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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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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