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江苏两地经侦部门联手打击传销,成功解救40余名新疆籍人员
通过上课、劝导等手段,对被骗的群众进行“洗脑”,以所谓“人际网络”、“亲情互动”等方式发展下线,从而收取“人头费”。
10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新闻办获悉,新疆、江苏两地经侦部门联手捣毁这一传销窝点,成功解救40余名新疆籍人员。
据警方介绍,今年以来,新疆各级经侦部门陆续接到群众举报,伊犁、塔城、哈密、昌吉、阿克苏、喀什、乌鲁木齐等地区有许多群众被骗至江苏邳州、广西玉林、深圳、四川等地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经警方调查发现,该传销组织以务工,工资待遇丰厚为名,诱骗群众前往参与传销。传销组织通过上课、劝导等手段,对被骗的群众进行“洗脑”,以所谓“人际网络”、“亲情互动”等方式发展下线,并每人收取“人头费”2900元。
参与传销的新疆籍人员每人每天须向该传销组织交纳食宿费7元,且被骗参与传销人员已血本无归,生活陷入困境。
5月18日,新疆、江苏两地经侦部门密切配合,联手捣毁此传销窝点,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2名B级,5名C级),40余名新疆籍人员被成功解救。
据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工作人员介绍, 虽然新疆打击传销犯罪初显成效,但犯罪形势仍不容忽视。截止8月底,新疆陆续发生以纯资本运作、拉人头入会等方式的传销案件6起,破获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遣返参与传销人员40余名,查处非法传销窝点4处。
目前,传销组织的违法主体由兵团职工、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向公司老总、退休干部、大学生等群体扩展。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甚至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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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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