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公开宣判一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一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被公开宣判】
8月31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类案件,对被告人刘某、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二人因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七年有期徒刑。
据悉,死者陈某,湖北省荆州市人。2017年5月21日被山西大同一传销组织人员曾某(已判刑)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至传销窝点。作为该传销组织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王某等人为防止陈某逃跑,安排专人负责看管其日常生活,限制其人身自由。
2017年5月30日,在该案另一被告人刘某的组织下,该传销组织租车从山西大同转移到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某家属院,刘某等人将门反锁并对陈某进行看管,防止其外逃。次日早上,陈某从窗户逃走时坠楼身亡。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告人王某、刘某分别于2018年3月8日、4月24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今年7月20日解放区法院立案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为了让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对被害人非法拘禁时间长达数日,最终导致被害人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证实被告人刘某及其他同案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导致被害人坠楼身亡的直接原因,综合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
在此之前,解放区法院已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刘某盟、钱某、曾某、杨某有期徒刑12年9个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2年。至此,这起因非法拘禁致他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已有6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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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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