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子升级传销组织“老总”发展69名下线 被判三年
以投资“连锁经营”、“资本运作”、“和谐商务理财”等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年来发展下线69人,层级超过三级。5月2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贾某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贾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贾某萍以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为据点,以投资“连锁经营”、“资本运作”、“和谐商务理财”等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没有经营产品,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形成层级分明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施行“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层级管理,在运营中要求每人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或有不等数额)的入会费用获得加入组织资格,并以获取提成和返利为诱惑,诱骗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从而提升自己的层级获得更多的非法收益。贾某萍成为该组织的“老总”级别人员后,通过参加或举某办传销组织宣讲会、经理复制会等活动对尚未成为“老总”级别的人员进行鼓吹、宣讲,有目的、有组织的诱骗他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贾某萍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有贾某芳等3人,贾某芳等人又分别发展了数量不等的下线人员。
经调查,贾某萍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共涉及69人,层级超过三级。2014年6月5日,贾某萍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萍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和谐商务理财”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贾某萍虽主动到案,但因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愿交代其他人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后,贾某萍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海口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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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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