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屏山法院审结一非法传销案 11人被判刑
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余十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周某提议合伙搭建金融投资平台牟利,得到朱某、彭某、陈某、邝某、黄某、李某、王甲、郑某、王乙及付某(已判)的认同后,共同出资,由周某联系平台设计人员搭建“世贸金融”平台进行互助投资。周某、朱某负责平台技术处理,彭某负责财务,其余人员负责业务推广、客服,该平台的顶层账号由周某操控。陈某等人以“第一天投入,第二天即可提取第一天投入资金的20%,连续投入十天后,纯获利投入资金20%的收益”进行宣传,并广泛发布推广链接,吸引下线投资者进入该平台进行投资,同时,以发展下线可获得相应领导奖,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布推广链接,发展他人参加。
周某、朱某等人通过后台管理权限,为自己及共同搭建平台的付某等人的账号中设置金额(虚假充值),系统自动匹配会员向这些账户中打钱,收到钱后再予以分配。“世贸金融”A盘运行了一个月左右,由于黑客攻击、数据错乱等原因便关闭。
2016年5月底,周某、朱某、彭某、陈某、邝某、黄某、李某、王甲、郑某、王乙、李某及付某共同出资搭建“世贸金融”B盘,也是由周某联系人设计,牟利方式相同,运行制度做了修改,每天提现的钱12人平分。“世贸金融”平台搭建以及中途修复平台,都由周某联系设计人员。“世贸金融”平台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十余层级,涉及会员938人。至案发,公安机关扣押了相应车辆和犯罪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朱某、彭某、陈某、邝某、黄某、李某、王甲、王乙、郑某、李某与付某(已判)共同开设“世贸金融”平台牟利,以投资迅速获取收益以及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的制度,来推广吸引他人注册会员进行投资,吸引下线会员层层发展下线进行投资,并要求投资者花钱购买激活码获得加入资格,平台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十余层级,涉及会员120人以上,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被告人各自情节和共同犯罪中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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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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