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渠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案 35名传销人员获刑
公开宣判 35名被告人获刑
8月30日上午,渠县人民法院对周廷字等35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周廷字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6万元;其余涉案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周廷字在陕西省商洛市加入名为“广州天翊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推销化妆品的名义(实际无化妆产品),通过层层发展下线收取会员费的形式,骗取财物。2016年3月,周廷字因“成绩”突出,晋升为公司“经理”层级,便开始笼络人员、壮大自己的团伙。2017年9月,该传销组织被商洛市公安局查处后,周廷字纠集下线石明权(已另案判刑)等人转移至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勉县继续从事传销活动,逐步形成以周廷字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詹兴强、付小玉、李荣庆、蒙露、伍松、陆琴(已另案判刑)、石明权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段国祥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其成员借助互联网,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以网恋、旅游、招工、介绍工作等为由将被害人骗至组织窝点后,通过成套“洗脑”手法,在实际无产品的情况下,欺骗或胁迫被害人缴纳2900元购买化妆品,每发展一名新“朋友”,返利325-350元,先后参加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共计180余人。为迅速敛财,该犯罪集团相继在陕西省商洛市、城固县、勉县,四川省渠县、大竹县、宣汉县、邻水县、蓬安县、西充县等地,以多种方式非法获得“入会费”120万余元。期间,组织成员在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的授意下,在两省多地对113名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另实施抢劫、抢夺、信用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共6起,非法获利8万余元,被害人遍布云南、贵州等十余个省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廷字伙同詹兴强、付小玉、李荣庆、蒙露、伍松纠集段国祥等组织成员长期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大规模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分明、规约明确,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组织成员较为固定,该犯罪集团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抢劫、抢夺、信用卡诈骗、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害人涉及地域广、人数多,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渠县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共20余人旁听了本次宣判。
来源:渠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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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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