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传销头目欲办取保候审,用“打针”的方式行贿副支队长
原辽宁阜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副支队长王某峰被指控三项罪名,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受贿,均与一个张姓男子有关。
张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十五年,处罚金100万元。在张某投案自首时,阜新市公安局曾给过他一个选择,交1个亿保证金,就可以取保候审。在张某筹集资金期间,负责看管他的就是王某峰,整整25天,期间他们一起唱歌、吃饭、逛商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王某峰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王某峰仅被认定犯受贿罪。
受贿事实也是发生在张某被看管期间,得知王某峰睡眠不好,张某朋友出资28万让王某峰注射了增强免疫力的免疫干细胞针。
为拿到1个亿保证金限制嫌犯自由25天
2016年3月31日,时任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的王某峰带领民警将投案自首的传销犯罪嫌疑人张某从南宁押解回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公安局领导研究决定,对张某不采取强制措施,由王某峰带领三名民警携带枪支将张某带至沈阳看管,让张某筹集取保候审资金及配合公安机关将涉案款转到阜新银行。
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于某的证言显示,2015年10月18日,海州分局到阜新市局汇报了张某涉嫌的传销案的案情和冻结资金情况,阜新市局局长马某让经侦支队参与进来,副局长秦某任总指挥,于某等人任副总指挥,而王某峰是具体负责案件办理。
王某峰说,他在这个专案组中是负责干活的。“之前商量的是张某交1亿元给他办取保,但他到案时才交了3000多万元。”王某峰供述称,他去请示了领导,得到回复是先不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让他去刑警队取两支枪,把张某带到沈阳,不能让他自杀、逃跑。“只要把钱拿回来,张某爱去哪就去哪。”
就这样,2016年3月31日晚至4月25日,王某峰等人先后将张某带至沈阳富利万达文华酒店、沈阳香格里拉大酒店、辽宁天水谷温泉度假村,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25天。
张某称,在沈阳期间,他可以正常办理公司的各项事务,但随行的四名警察带着两支枪在身边跟着他,晚上还必须与他们一起居住不得离开。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他有什么想法可以提出来,需要他们的同意才能做,如果外出,警察也始终跟着他。
王某峰称,他跟着张某去过几次商场,一起吃过几次饭,还陪张某唱过一次歌。
因为张某说动了浙江宁波甬易公司往回打款,2016年4月22日,王某峰等人带着张某返回了阜新。4月25日,张某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违规开账户,嫌犯公司趁机解冻3200万
因此这段看管张某25天的经历,王某峰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拘禁罪。
与此同时,王某峰面临的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也与张某有一些关联。
在办理张某所涉及的传销犯罪专案过程中,阜新市公安局领导研究决定将大连午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午肆公司)被冻结资金转移至阜新,之后办案民警违规为大连午肆公司在阜新银行银河支行设立账户。
在另一起判决书中,张某等人正是利用大连午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所谓的培训中心实施传销活动。
王某峰在沈阳看管张某期间,通过微信将张某提供的资金结算申请函发给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齐某,让齐某到北京联系大连午肆公司临时负责人签字,并让齐某持资金结算申请函到浙江甬易公司划款。
2016年4月14日,齐某等人持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对大连午肆公司在浙江甬易公司的账户解除冻结,并于2016年4月14日至5月10日期间,以大连午肆公司的名义,陆续将账户中的4.25亿元转至阜新银行银河支行大连午肆公司账户,之后未将大连午肆公司账户冻结。
因此,张某的朋友尹某从张某处得知了消息后,更换了大连午肆公司在浙江甬易公司的账户商户端管理员并重置商户端密码后,让浙江甬易公司将付款待清算账户中的3200万元退回了大连午肆公司金某宝账户,并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将账户中的3200万元取出,现该款已无法追回。
仅被认定两项罪名指控未被法院认定
判决书显示,以上两项罪名的指控,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均没有认定。法院认为,王某峰是按照阜新市公安局领导的指示,在未对嫌疑人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职权,违法将张某带至沈阳香格里拉大酒店、辽宁天水看管,期间允许张某外出吃饭、娱乐、购物等并紧随看管,尚未完全剥夺张某的人身自由,属限制张某人身自由,故王某峰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外,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暂无法认定3200万元为涉案资金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峰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仅仅以王某峰犯受贿罪,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尽管判决书是在2020年12月3日作出,但按照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某峰的刑期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王某峰已经释放。
行贿方式是打保健针
王某峰的受贿,也有张某有关系。
王某峰称,他是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在南宁接张某时认识了张某的朋友尹某。2016年4月,他和尹某聊天时提到总失眠,尹某建议打一种针就可以治疗失眠,两人因此有了约定,由尹某给他安排注射免疫干细胞针。
对此张某也是知情的。在他被取保期间,是尹某主管公司,代表他行使权利。“尹某和我说过王某峰打免疫干细胞针这件事,他安排人领着王某峰打的免疫干细胞针,是从公司账户里出的钱。”
2016年7月21日至8月期间,王某峰在尹某安排下,先后三次到北京接受北京昱龙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注射免疫干细胞针。打免疫干细胞针的费用共计28万元,2016年7月27日,张某实际控股的中民善慈超市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给北京昱龙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8万元,用于支付王某峰注射免疫干细胞针等费用。
王某峰第三次注射免疫干细胞针后,曾向尹某索要了银行卡号,并于2016年11月28日,让姐姐向尹某的银行卡汇款14万元。
但王某峰的这一行为,法院认为王某峰在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即接受了尹某的安排注射了免疫干细胞针,客观上亦接受张某的财产性利益,其支付的14万元实际上是掩盖其受贿行为的手段。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徐丹菱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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