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到海南搞传销无钱回家 两女子遭强奸后被迫卖淫
海南中级法院近日对被告人冯俊、张满妹逼迫妇女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冯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张满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海口晚报报道,2001年5月3日下午,冯俊在海口市五公祠公园附近,以介绍茶店或酒吧服务员工作为由,将来海南搞传销而无钱回家的女青年陈某、曹某、陈珍玉(化名)骗到琼山市灵山镇。当晚冯俊把骗来的三名女青年安排住进灵山镇“富灵旅店”304房间。而后,冯俊企图说服让三人在灵山镇接客卖淫。陈等三人表示不愿意,遭到冯俊的威胁和恐吓。然后,冯俊将三人锁在304房内,以防备三人逃离。第二天早晨,冯俊把女青年陈珍玉带到其住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接着冯俊又将陈某、曹某带到其住处,当晚冯俊再次安排陈珍玉与其住在一起。5日早上,冯俊再次强奸了陈珍玉。
当天上午,另一陈姓女青年趁冯俊不备,跑到街上用公用电话向琼山市公安局110报警求救,冯俊发现后,将其带回住处,对她进行殴打,同时还殴打陈珍玉、曹某。然后冯俊指使其妻子黎云华(在逃)将三人带到“富灵旅店”接客卖淫。5月7日冯俊以住处拥挤为由,将陈珍玉安排到张满妹的住处,由张满妹看管和带其去卖淫。此后张满妹每日带陈珍玉一起去“富灵旅店”卖淫。三被害人被迫卖淫期间所获款项760元由冯俊让其妻子黎云华收取。陈珍玉被迫卖淫所得168元,由张满妹收取。
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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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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