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假借天津天狮之名的传销案
这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传销案。无辜的受害人基于对友情、亲情的信任,抱着各自的憧憬外出讨生活,最终却不幸落入了传销的魔窟。
记者获悉,随着富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一个假借天津天狮之名的传销团伙近期遭曝光,八名被告人分别受到了刑事问责,相关的内幕也得以浮现。
熟识网友拉他下水 江苏省扬州市的陈某就是受到了网友的欺骗。
大约是在2013年12月,陈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友。双方熟悉后,她就介绍陈某到富阳来,一起合伙开服装店。受了鼓动之后,陈某从老家坐车来富阳。随后,一个不认识的女人把他带到了一幢楼里。
没想到的是,进了门之后就没有出来的机会了,连晒个太阳都成了奢望。直到公安民警将他解救后,陈某终于得以吐露这段令他后怕的遭遇:
当时进了屋后,里面大概有五六人,其中四人在打牌。我一看就知道是传销,吓坏了。他们拉我打牌,我不打,想逃跑。有人一把将我拉住,用手搓住我的脖子,按倒在地。其他人分别按住我的手和脚。
后来一个“主任”叫我把身上的东西全部拿出来,并且要恭恭敬敬地放在桌上。没办法,我就把手机、钱包、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件全部掏出,登记好后就拿走了。
接着,有人就给我讲规矩,说我们是半军事化管理。坐要有坐像,站要有站像,只要听话什么事都没有。当天晚上睡觉时,有专人睡在大门边上,防止人们逃跑。他手上还拿着手电筒,随时观察动向。后来我发现,大门是锁上的,所有的窗户都有铁丝网钉死的。
后来,他们就给我讲课,说他们搞的不是传销,而是人际网络营销,是从国外引进的,让我考察。还讲了怎么怎么发财的内容。过了十天左右,“管家”问我:“相不相信我们,我们是诚信行业。”我烦死了,就说:“相信相信。”
一天晚上,“主任”找我谈,问我考察得怎么样?有什么想法?我知道,他们的目的,是让我把钱拿出来买他们的产品。没办法,我只好答应,报了二十套产品,每套产品是2800元。但是,产品是什么样子的也不知道,后来“管家”就把我银行卡里面的钱取了出来,卡里只剩下两块两角六分。
两夫妻被侄子给坑了 在陈某之后,陆续又有多人被骗了进来。受害人乔某是受了工友的欺骗。另外一对夫妻,则是被他们的侄子麻某骗进来的。重获自由之后,丈夫陆某把这些天不同寻常的经历也一五一十地倒了出来:
2014年年初,我老婆的侄子经常打来电话,说他在杭州开了家服装店,让我老婆帮忙给他卖衣服去,工资3500元一个月。再三考虑后,我老婆就答应了。我不放心,所以跟着一起过来了。
2月17日中午,我们坐车从上海到了富阳。一个小姑娘过来接的,将我们带到一幢楼里,并直接进入了最里面的那个房间。有一个“主任”让我们打牌,我们不想打。
没想到有两个人上前强行将我老婆按倒在地上。我老婆想打电话,手机又被抢走了。另一伙人就冲着我过来。一人掐住我的脖子,另外人将我按倒在地,掐住我的人威胁说:“不要动,不要叫,不然就弄死你。”然后他们叫我把身上的东西全部拿出来。有人清点登记后,让我们签了字。
后来他们给我和我老婆都安排了个师傅。还威胁我们说不听话的话,要将我沉到西湖底下,意思是让我们去死。然后天天给我们上课,谈他们是如何赚钱,叫我们早点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说是“天津天狮”。我和老婆两人被他们拿走1200元钱左右,都是现金,但什么产品也没有看到。
那些天一点自由也没有,无时无刻都被他们管牢的,就连睡觉翻身,我师傅就要摸我一下,看我在不在。被关的五天里,我连门也没有摸过,根本不能出去的。
老妈入传销还拉上儿子 2014年2月下旬,富阳市公安局对这一传销窝点进行了冲击,相关参与人员悉数被控制。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该团伙的“管家”—中年妇女杨某,不仅自己入了伙,还将自己的儿子也拉下了水。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后,杨某供述了相关的内幕:
2013年12月10日左右,我从湖南怀代过来的,我也是通过网友介绍的。经过上课后,我相信了,交了2800元钱,正式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后来,我把自己的儿子也叫到了杭州。他起初是不愿意加入我们的,和我们待了一段时间后,他就加入进来了。
我们这里的基本框架是“主任”一个、“管理员”三个、“师傅”四个和“徒弟”七个。“郑主任”最大,所有事情他都管的。接下去是三个“管理员”,我是其中之一,是“管家”,负责日常的管理,负责登记物品、保管钥匙和“主任”联系等工作,烧饭之类的事情也是由我做的。另外一人是管制度,负责纪律,还有一人负责保管手机的。
另外我们还有“师傅”四人,他们的工作就是监督自己的“徒弟”,然后让自己的“徒弟”尽快适应生活。每次新人来了之后,都会安排一个“师傅”给他,负责日常的看管。比如“徒弟”要上厕所,“师傅”就要跟着进去监督。在这里,出入是没有自由的。新人手机打电话时也有人管牢的,并且手机必须用扬声器。
导报记者获悉,2014年2月21日,富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将被害人解救。2014年8月上旬,富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因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1月29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麻某、李某等人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乔某等多人骗至该市一处假天狮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参加该非法传销组织,八名被告人采用反锁大门、贴身跟随、言语威胁、轮流值班、收缴手机、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在此案中,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最长的达23天。
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审理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该院遂依法判处陈某、杨某等八名被告人7个月至1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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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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