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搞传销发展成员超120人海口女"老总"受审
今年2月5日,在受害人的跟踪及堵截之下,海口警方捣毁一传销团伙。该团伙由一对夫妻组织,发展人数累计超过120人,“入会费”从3800元到69800元不等,不少人拉亲友落水,甚至有人卖房,导致妻离子散。11月24日,该团伙的3位“老总”及“大经理”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海口美兰区法院受审。
自2011年以来,张某彦(女,现年47岁)及丈夫周某(男,现年48岁)等人开始在海口海甸岛吉安小区、信安小区、海景花园小区、永秀花园、滨海华庭小区等地区开展传销活动。该团伙以投资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商务商会运作、连锁经营、连锁销售为幌子,拉拢亲朋好友入会,诱使入会者缴纳3800元到69800元不等份额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活动实行五段三晋制,按照层级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组长、主任级、经理级、老总级别,入会人员缴纳一份3800元就成为实习业务员,缴纳36800元(21份)就可以直接升为主任级别。主任级别需要发展3名下线,当其及其下线金额达到65份,就可以到达经理级别。但是,要从经理级别上升为“老总”级别就比较难,需要达到下线29人(即达到600份以上)。
该传销团伙达到“老总”级别的只有3人,包括张某彦、周某夫妇,还有一个就是谭某霞。谭某霞(女,现年43岁)是河南人,她既是本案的被告人,也自称被害人。谭某霞说,张某彦是其夫家的大姑子,在张某彦高达6位数薪水的诱惑下,谭某霞加入该传销团伙。传销团伙等级明确,要“升级”,就得再拉人入伙。随后,谭某霞又拉着自已的姐姐和妹妹加入团伙。为了达到平台上的“老总”级别,谭某霞还借钱帮着老公和父母入伙。谭某霞经过不断努力,终于成为“老总”,并在其中负责组织学习上课。在这个团伙中,张某彦是全面负责的大老总,周某和谭某霞负责组织学习上课,也就是给成员“洗脑”等,大经理级别的张某剑(男,现年50岁,张某彦的哥哥)负责监督管理入会者缴纳会费、自律管理等。
案发时,该团伙累计成员已经超过120人,涉及人员较多,海口美兰公安分局组织多个派出所对受害人等做笔录。而受害人中,有的为了参加传销,房子卖了,妻子和他离婚。还有的受害人是70多岁的老人,是子女们被“洗脑”后,将他们的养老钱都拿来参加团伙。
该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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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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