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店长”轻松赚佣金?警惕新型网络传销
5月29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日对某化妆品公司通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的传销模式进行商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根据网络监测线索,某公司注册有“某草商城”公众号(化名),通过公众号中的“商城”功能,策划设计了以佣金为利诱的商业经营模式,涉嫌传销违法行为。
经调查,“某草商城”为广东某实业公司自行开发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商城通过扫描专属二维码、链接微信公众号自定义菜单,利用微信进行推广。商城设定有“会员”“店员”“店长”3个层级,以关注或购物形式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购物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会员只可获直推佣金,店员以上级别才可获直推、间推二层佣金,增加累积消费金额可晋升级别,并根据推荐人等级和被推荐人购买商品的金额大小,可获得不同佣金分成。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已通过上述模式发展了近8000名会员,订单总金额超过28万元,违法所得32055.24元,产生佣金共45927.19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通过开办“某草商城”,设计“上下线层级关系、会员级别和会员晋升条件、团队计酬”的分配规则,鼓励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关注商城并在商城内消费,以此形成上下线多层次关系的营销人员网络,并牟取非法利益的模式,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以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的“入门费”类型传销行为;以会员级别、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和给付上线人员发展下线加入的佣金,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团队计酬”类型的传销行为。 对该公司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未提现佣金,并罚款70000元的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如遇到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费用才能取得加入资格,发展下线可以获得直接和间接收益,并且收益与发展的下线数量、销售业绩等挂钩时,应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同时要自觉抵制传销活动,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所谓的“高回报、零风险”是不可能的,如发现传销行为,或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活动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计酬模式、宣传材料等,尽快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举报。
各经营者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禁组织策划传销或以传销模式进行商品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对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凡是打着中国梦、亮点经济、移民经济、三商法、消费返利、连锁经营、连锁销售、自愿连锁经营业、特许经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五口之家、民间互助理财、阳光兴边富民工程、321工程、新时代资本运作、中绿资本运作、网络营销、原始股、虚拟货币、解冻民族资产等旗号,或打着天津天狮、三生、隆力奇、蝶贝蕾、欧莱雅第六感、广东新珀莱、香港凯迪、香港乐康、新时代、香港美一美、香港金龙、广州冰之澳、广州胜梅、广州唯丽莎、广州馨姿妮、黑龙江佳地、圣源生物、深圳凯尔德、参美天赐康、北京日光、阿穆尔鲟鱼、法国落花侬、上海富勒,广州新柏兰、广州蝶贝蕾、广州诗雅、广州馨姿妮、广州姬配诗、上海丝嘉娜、上海安郎、广州雅杰琳、香港华信国际、法国水玲珑、香港绿之韵、广州依纯、香港新时空、广州巧迪、广州汉美、玩宝诗逸、香港苏泊莱、广州金娜宝、广州碧莹、西藏鹿茸、圣原健康、昆明阿穆尔鲟、香港三世缘、香港华信卡蒂维妮、真丽斯、上海雅诗、广州谭盛、广州金明星辉、可美爱丽、广州大和康、塞维娜、广州唯丽莎、上海卓丽、漳州格莱雅、广州天玺、天顔天奚、北京日光、哈尔滨伊达、中辉久宝、新龙泉多肽、香港肽行天下、法国洛华侬、广州洛伊美、广州爱敬、爱琪蓓蕾、德国蒙丽丹尔等公司名称,需让缴纳入门费2680、2800、2900、3200、3260、3800、3880、3900、3960、5900、33500、34000、40100、49800、50300、50600、50800、69800、85800、102800等,以四级三晋制、五级三阶制、三级八岗制、五星制、静态奖动态奖为计算返利制度的,均是传销行为!望大家提高警惕,请勿上当受骗!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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